【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一: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及方式
时间:2022-09-20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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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但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对行政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同样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章对检察机关的此项职能作出了详细规定。接下来两期,我们带您一起了解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具体情形。

问题一 为什么要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

解答: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都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阶段,同时程序也会对实体裁判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当事人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正常全面行使诉讼权利,是保障行政审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这些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保障相关案件的高质量审判。

问题二 检察机关可以对哪些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呢?

解答: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这四种程序基本涵盖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具体的审判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就是要监督这些程序设计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哪些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呢?

解答:

(一)法官

(二)人民陪审员

(三)法官助理

(四)书记员

审判活动主要由参与审判工作的上述司法人员按照具体的分工开展落实,这些司法人员的审判活动都会推动行政审判程序的进行,也都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检察机关通过对其进行监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当行使。

问题四 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解答:

检察机关如果发现行政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进行纠正。检察机关一方面既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了解了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程序范围、人员范围以及监督方式,下一期我们将带您一起了解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形!

法条速递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下列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制作:北京市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供稿: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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