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共话|民事检察现代化的数字之维
时间:2023-10-25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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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战略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强大引擎。作为数字强省,浙江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工作一直走在前列。10月13日至15日,一场干货满满的研讨会在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召开。来自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和浙江多地检察院的民事检察人员济济一堂,围绕“民事数字检察”主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交流。本期“圆桌共话”摘选部分研讨会发言,期待来自浙江鲜活的探索经验能给全国民事检察人员以启发和借鉴。

民事检察现代化的数字之维

滕艳军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化、大数据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创新大数据条件下的检察监督方式方法。在此背景下,如何抓住数字检察的发展契机,推动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什么是数字检察

从信息化角度来看,数字检察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全新阶段,是检察信息化向检察智能化发展迈进的关键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从其内涵来看,数字检察是依托信息化系统,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切实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对业务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具体而言,检察官从个案办理中发现异常现象、异常数据,梳理出一般特征、数据需求和碰撞方向等规律性认识,在此基础上,从线索发现、证据获取等方面,提出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业务需求,经由技术部门生成算法、建立模型,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提供支撑。从其外延来看,数字检察不仅指检察监督办案,还包括检察管理、检察服务等。

民事检察如何融入数字化建设

一是以数字化撬动法律监督。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通过人工手段从受理、审查的案件卷宗中寻找监督线索比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督渠道不畅、手段不足、效率较低。运用大数据技术,以执法司法数据互联共享为前提,加强数据归集、碰撞、对比、分析,能够有效拓宽监督渠道,发现批量线索。二是以数字化推动制约监督。大数据检察监督是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的重要抓手。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不再局限于个案对错,而是注重实现执法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目标,进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既要主动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履职制约,也要使法律监督深度介入执法司法各领域、全流程。三是以数字化促进深层治理。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监督的案源渠道被充分打开,容易发现系统性问题、类案问题。通过深挖批量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及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利于提升类案监督、综合治理效能。四是以数字化助力精准管理。通过数字化改革,检察管理有效融入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可有力推进内部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变革,例如实现对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核查、分析研判等工作的数字化精准管理。

民事数字检察的效果如何保障

第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运用大数据的基础是打破政法机关之间存在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联通。没有各类数据汇集做支撑,大数据研判的集成效应就无从谈起。目前,不同部门对数据开放的权限、范围、方式等存在一定分歧,数据共享机制实质落地仍面临一定困难,急需顶层推动。第二,平台设计要科学合理。应勇检察长指出,要坚持整体谋划、一体推进,做到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逐步实现一网运维,这是最重要的数字检察顶层设计。要持续优化“流程管理”功能,打通本级检察机关不同办案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办案壁垒。要稳步探索“智能辅助”功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统筹研发民事智能辅助办案。要研究开发“综合管理”功能,实现全国民事案件数据自动分析研判,适时或定期形成研判报告,供领导决策。第三,监督模型设计要务实有效。数字检察的重要突破口是通过应用模型来推进数据赋能。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监督模型应用场景体现不出创新性,雷同化、重复建设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实用性较强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型不足。下一步,民事检察部门要立足检察履职,重点围绕对诉讼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对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发挥大数据优势促进精准监督

曾于生

大数据时代,面对体量较大的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和利用大数据的海量、高速、多样等优势,快速有效地发现案源线索,促进民事检察监督提质增效,是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具体而言,大数据对于当前民事检察具有以下四方面特殊意义。

一是大数据更有利于保障民事法律统一实施。民事案件体量巨大,相应的民事审判组织、人员数量也更为庞大。运用大数据的全局数据分析方法,使检察机关得以从集聚、统一的民事案件数据中发掘出个案监督难以发现的问题,纠正“同案不同判”等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司法偏差,使民事检察监督从传统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从而实现更高维度的方向性纠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从司法理念导向高度统一民事司法的尺度和方向,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大数据更有利于发现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民事诉讼复杂且闭环的程序也使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的了解有较大局限性。传统的调阅个案卷宗等监督手段难以发现一些深层次的虚假诉讼违法现象。而大数据运用能通过将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格式化、要素化的转化和计算,运用检察人员设置的规则,高效地对海量案件信息开展筛查、比对、碰撞、关联,使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异常点直观地浮现出来,帮助检察人员穿透案件表面信息,深挖出背后的当事人妨害司法秩序违法行为,使检察机关能更有力地打击民事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秩序和权威。

三是大数据更有利于促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监督以精准化为导向,要求检察人员准确区分案件不同情形。一方面,基于大数据的分析能弥补小数据、抽样数据的信息差,使对监督对象的刻画更为全面准确;由计算机基于数据算法开展的计算,也减少了人为思考的主观干扰,让检察人员能全面、客观、精准地把握监督点。另一方面,也能助力检察人员把握当前民事诉讼中问题多发、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精准把脉当前社会治理的症结所在,从而实现“监督一案、指导一类、治理一片”的效果。

四是大数据更有利于治理深层次的司法腐败。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数据分析,能够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司法人员的行为模式,并且突破因果关系的思维模式限制,发掘出异常信息点与司法腐败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和客观规律。既能帮助检察人员洞悉批量异常案件背后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及易发、高发司法腐败行为的廉政风险点,也能为检察人员开展调查指明线索和突破口,破解监督难的困境,有力地推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腐败监督由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向全面、系统、主动监督,更有效地治理深层次的司法腐败。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遵循四条路径纵深推进民事数字检察

傅东红

近年来,数字检察在驱动民事检察高质效发展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今年1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并提出监督意见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审判执行监督案件分别有71件、332件,分别占该类监督案件总数的52.2%、70.6%。在纵深推进民事数字检察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数字检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等配套工作机制,从而形成高效协同、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杭州市检察机关取得较好成效的“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监督”“涉赌博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民事数字检察项目皆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有效整合全院力量,及时解决检察调查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提升调查核实能力。通过数字检察建模输出的只是异常数据线索,要使线索最终成案,仍离不开民事检察人员充分行使调查权,运用融合的思维和方法对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深入的核查。这对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办理涉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监督案件中,杭州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实现了双向互动,既查实了刑事犯罪事实又纠正了不当民事生效裁判。但部分民事检察人员调查取证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推进民事数字检察集成化。由于数据资源等各种限制,民事数字检察开展初期选择了小切口建模的方式。比如,建德市检察院开始想搭建“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模型”,但因当时能够拿到的数据有限,只能搭建“涉社保终本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之后,浙江检察机关陆续建模比对发现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是否有车辆、房产、公积金或股权等。在一个个小切口建模后,应推动同类别民事数字检察项目的应用集成,整合监督模型,形成重点领域类案监督的集成声势。

(四)进一步发挥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领域已达成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共识。针对数字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事数字检察若要发挥出更大功效,民事检察人员需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和责任心,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对办案中所发现问题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增强数字赋能监督的多样性和实效性

叶珍珍

数字化改革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近年来,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不断深化对数字检察的规律性认识,从构建模型挖掘监督线索,到搭建分析系统辅助开展调查核实,再到谋划“AI学习+民事检察”,努力增强数字赋能监督的多样性和实效性。

2021年初,针对所办监督案件中反映出的车辆扣押问题,嵊州市检察院构建“涉车辆查封扣押数字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锁定已查封、未扣押但近期在嵊州有活动轨迹的车辆30辆,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随即扣押到位车辆24辆。同年8月,牵头市法院、公安局出台《关于建立机动车查控处置“一件事”改革应用的会议纪要》,截至2022年2月,累计查询、查封、扣押车辆1061辆次。同时,及时将监督成效层报浙江省检察院,省检察院于2022年4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车辆查封扣押民事执行数字检察专项监督,短短半年,全省共梳理监督线索23067条,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769件,督促法院对510辆车辆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近1431万元。

当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多聚焦监督线索来源问题,调查核实环节的智能化建设还相对薄弱。对此,嵊州市检察院结合虚假诉讼查证难题,以当事人、相关案外人之间的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研判对象,构建“资金交易流水分析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对海量交易记录的自动整理,根据预先提炼的虚假诉讼特征,自动捕捉并直观展示异常点,具备交易记录全局查询、挖掘共同交易对象、一键追踪钱款流向、探查定期交易行为等系列功能,直击虚假诉讼“最隐秘的角落”。比如,在商某等与某机床公司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监督案中,通过共同交易对象挖掘功能,发现某机床公司的两家疑似关联公司,且商某等已从疑似关联公司领取工资款,为查明事实提供突破口。在张某甲与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中,通过资金往来画像及钱款流向追踪功能,锁定实际出借人为张某乙,且数百万元还款已通过中间人银行账户多次倒手,最终流入张某乙银行账户。

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民事数字检察工作应当紧跟前沿数字技术。接下来,嵊州市检察院将融合户籍、社保、裁判文书等信息,运用AI深度学习技术,构建数据智能感知模型,发现隐藏在数据中的潜在信息和深层次关联关系,智能捕捉定期交易、关键事件节点资金转移等案件异常情况,为民事检察监督从传统领域向企业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等新领域延伸提供智能辅助,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统筹处理四对关系 做好民事数字检察

贾端阳

民事数字检察工作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数字检察工作既有相通性又有自身特点。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做好民事数字检察工作应当统筹处理好四对关系。

统筹处理好监督法定性与监督必要性的关系

数字检察对于海量数据的筛查从横向上看有大量监督点可以筛查,从纵向上看又会发现基于单个违法点的大量监督线索。民事检察监督既要有量的合理增长又要有质的稳步提升,重点在监督的质效,因此不能对每个监督点、每条监督线索逐一监督,须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能单纯地为监督而监督。

统筹处理好本地自主研发与系统学习借鉴的关系

浙江数字检察“全省一盘棋”的模式保证了全省数字检察的规模、质量和影响力,但各地基本情况又存在差异。比如东部地区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可能会多些,可以发现大量的监督线索,西部地区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较大,数字检察可以在这方面突破。各地检察机关要客观看待数字检察成功案例的监督效果,结合本地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立足自主研发数字建模,提供符合本地区特点可以复制借鉴的案例。

统筹处理好法院司法数据与外部关联数据的关系

数据采集是开展数字检察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领域是特定的而不是开放的。因此,民事数字检察的数据需求呈现出“一对多”的特点。“一”就是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数据,“多”就是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关联的数据,比如与执行相关的征信信息。从当前实践来看,需要批量的审判、执行数据,但目前检察机关调阅法院诉讼卷宗的制度未对批量数据调取作出安排,有必要加快建设法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尝试从外部关联单位采集数据,分析关联数据涉及审判执行活动的特征,比如查封期限超过三年的、限制出入境期限超过一年的,这些数据能够直接反映浅表性诉讼行为违法,但不能满足深层次监督的需求。

统筹处理好线上数据筛查与线下调查核实的关系数字筛查手段是民事检察办案的辅助工具,解决的是线索发现问题,而线索发现只是调查核实的开始。线上筛查受数据来源、质量的影响,难以做到精确,筛查结果、筛查过程也不能完全当作证据使用,仍然要靠线下调取的实体证据定案,因此,对检察官调查取证能力的要求更高。民事检察官要练好线下调查核实的基本功,从而实现对案件的突破。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围绕数字逻辑 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意识

陈乐

数字监督源于现实需求,也具备广阔发展前景,对于民事检察而言尤为如此。如何围绕数字逻辑,优化监督意识,推进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多维提升?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深刻认识民事数字检察监督的根源需求和广阔前景

民事检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从近些年的数据来看,民商事案件数量呈一定增长态势且体量庞大,对于民事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调卷、阅卷式监督难以适应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数字化手段探索破题,有助于站位更高视角,发现个案审查难以发现的问题,进而实现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

坚持做实数字监督项目的基本逻辑和长远谋划

数字监督领域广阔,视角众多,如何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找到切口,如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全国、全省基础数据共享实现的可能性,其他补充数据可循序渐进地争取。在保证监督规模的基础上,更关注深层次监督,最终再结合个案,以侦查思维数字化,打开表象背后的“黑盒子”,形成架构数字项目的底层逻辑及运行规律。例如,基于司法网拍项目着眼网络拍卖使用频率高、数源公开等特征,笔者及其团队拓展个案办理思路,形成了拒执监督、程序性监督、自定义监督三大类监督规则,全省据此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使司法网拍案件税费负担不清、拍卖财产瑕疵不明、带虚假长租拍卖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基于虚假诉讼开始转为多类型案件组合出现的新形势,多渠道调取数据源,以侦查思维还原造假逻辑,形成针对性检索规则,精准锁定虚假诉讼案件,同步对职务犯罪开展深层次建模监督,形成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排查和打击体系。

充分彰显检察一体履职的独特优势和应用价值

良好的数字监督应用应当具备足够的普适性和推广性。因此,在开发前后应作三方面考量。一是逻辑、数据源反复验证,通过分析底层逻辑和实际案例明确需求,同时保证数源不具有唯一依赖,确保系统发展具有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的延展性。二是一体联系紧密。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在建模上实现联动汇通,并借助上级检察院的宽广视野,多方对接获取助力,推动应用提档升级、取得实效。三是坚信小院也有作为。以更高视角,重视并发挥基层办案一线的优势,鼓励自主创新,努力通过数字化路径贡献小院力量。

(作者单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大数据建模推动执行监督提质增效

陈文飞

2022年以来,在民事检察领域,浙江省乐清市检察院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集中办理了涉车辆查扣民事执行类案监督、涉住房公积金终本执行类案监督、涉被执行人主体失格类案监督等一批有影响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取得了突出成效。

聚焦数据互通共享,构建多元数字模型

数据共享是数字检察办案的基础,乐清市检察院不仅依托省检察院专项监督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还进一步打通了与大数据局、行政机关等的数据壁垒,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共享。如在开展涉被执行人主体失格类案监督中,检察人员调取了民政部门火化人员名单等信息,实现了关键性突破。而数据模型的构建则为检察办案方式带来结构性变革。乐清市检察院通过复制浙江省检察院推广的模型并进行拓展应用,在新领域创新构建新模型,实现了数字检察办案模型的多元迭代升级。如创新构建的涉房产终本执行案件类案监督模型,便是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范围拓展至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小产权房。

聚焦监督办案实效,放大数字赋能效果

乐清市检察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通过数据赋能,把类案监督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着力点。如在开展涉住房公积金终本执行类案监督中,通过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50名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扣划执行金额逾200万元。此外,还注重推进检察职能的融合。如在开展涉车辆查扣民事执行类案监督中,除筛查出应查扣而未扣押到位的数据,经核查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查扣车辆外,还针对部分拒不交付车辆的被执行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

聚焦社会问题治理,助力提升治理能力

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监管缺失等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治理,也是乐清市检察院数字检察办案的一个重要落脚点。如在开展涉车辆查扣民事执行类案监督中,以该类案件专项数字检察为契机,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机动车辆执行领域查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民事执行案涉车辆常态化监管机制,构建起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各方共同聚力破解“纸面执行”难题。

(作者单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樊悦池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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