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建好监督信息“数据池”
时间:2023-09-09  作者:王婷婷 黄顶峰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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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数据应用足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提升寻求合作“最大公约数”的本领;应准确把握数据获取的合规、履职必要原则;应以标准化为牵引,制定数据管理办法,明确数据获取的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数据应统一汇集到数据平台进行转换、编目等标准化处理,规范申请使用和管理的条件、程序,将数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效能,也能最大限度确保数据安全。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实施数据业务化、助推高质效办案的一场深刻革命,其基础依托和关键要素就是数据,数据是大数据监督模型建设应用的基础条件。当前,检察机关在数据理念以及内部数据的精准获取尤其是外部共享数据的获取上还有待深入推进,以提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和应用效果。

数据获取的理念引领和原则架构

作为数字检察基础的数据,其获取难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既有客观制约因素也有主观认识问题。当前,需要破除数据获取中的畏惧风险、制度不明等缺陷短板,以全新的数字思维、数字理念向前推进。

坚持依法能动理念。获取数据不能等,应用足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提升寻求合作“最大公约数”的本领。特别是针对部分单位担心数据潜在风险情况,应主动释法理、求共识,消除对方思想顾虑,增强其主动提供数据的内生动力。

坚持必要原则。数据获取不能一味追求大而全,而应准确把握数据获取的合规、履职必要原则。首先要合乎规定,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标有密级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批和脱敏处理后获取,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其次应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向数据供给单位释明数据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获取理解和支持。第三,遵循相关性原则,获取的数据类型、范围应当是与办案紧密相关的,不能以监督为名随意扩大数据获取范围。

坚持标准化管理。应以标准化为牵引,制定数据管理办法,明确数据获取的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数据应统一汇集到数据平台进行转换、编目等标准化处理,规范申请使用和管理的条件、程序,将数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效能,也能最大限度确保数据安全。

外部数据获取的实践困境和方式方法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所需要的数据,根据其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检察数据、外部共享数据和社会公共数据。检察数据和社会公共数据获取基本上不存在障碍,需要解决的是质量和效能的问题。其中,最难获取的是外部共享数据,主要分散在执法司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尤其是涉及执法司法和一些重点行业的数据获取比较困难。从各地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情况看,外部数据获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统一获取法。对于常规性的监督数据,比如刑事诉讼数据、民事诉讼数据、行政诉讼数据,通过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与相关单位会签制度文件,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监督数据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比如,浙江省湖州市通过建立执法司法信息共享“驾驶舱”,实现公检法司等单位的数据共享。

二是协商获取法。对开展专项监督过程中需要的某一类数据,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具体监督需求提供数据。这类数据大多掌握在行政执法单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的小切口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系,通过法律监督的个案突破唤醒和盘活相关数据,推动行业系统性诉源治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比如,在开展违规领取养老金专项监督活动中,山东省莱阳市检察院协调法院、医保部门会签《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作配合的意见》,获取了近两年共5000余条涉医保诉讼数据和调整数据,促进了相关问题的源头治理。

三是直接获取法。对于具体的监督模型和个案,数据基数小,通过行使检察调查核实权,出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协助调查函等司法文书,直接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获取,依职权获取监督数据。这类数据具有针对性强、数据范围有限的特点。

综上,在外部数据获取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监督智慧,紧密结合履职需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实现数据的有效收集,建好监督信息“数据池”。

解决数据获取难的路径探索与效果证成

数据获取问题背后的影响制约因素众多,解决数据获取难问题既无法一劳永逸,也不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当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

一是在策略上调整。目前,模型建用比较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建模型找数据,现可以换成以数据建模型的方法。如山东省烟台市区两级检察院及各业务条线充分利用检察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和相关行政机关数据开发模型,利用案件受理数据,构建了“案件受理型公益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司法救助线索类案管理模型”,利用互联网数据构建“网络带货逃税类案监督”“网络餐饮公益诉讼类案监督”等模型,避免因无数据成为“空头模型”而贻误办案时机,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在方法上灵活。直接从数据生产单位获取数据比较困难,可以考虑采取从上级单位获取、从关联单位获取、联合有关机关调取等方式进行。如,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研发的“在校学生涉帮信罪类案监督模型”,对有关机构执行惩戒措施的行政检察监督,涉及多家银行,对于涉案人员的开卡信息,逐一调取的沟通成本、时间成本都很高。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机制,统一从公安机关管理系统中查询,既解决了从被监督机关获取数据比较困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是在组织上统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联动,横向协同,互相补充,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施策,全省数据统办、基层数据分办、异地数据联办、无障碍数据自办。对于检察业务数据,实现四级联通,可跨地域使用;对于外部数据,上级检察院要加强与大数据服务中心的协作,获取数据目录和专网账号,加快统一平台的建设和组织相关部门形成数据共享、数据联通的政策支持,形成集聚效应。

四是在政策上争取。破除“信息孤岛”,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数字检察工作部署、进展和成效,积极融入数字建设大格局,推进检察业务数据化、标准化、规模化、资源化,争取与数字政府一体规划、一体部署、一体贯通,促进数据利用的互利共赢。

五是在制度上完善。落实最高检“分头建设、分散管理、关联应用”的部署,坚持数据赋能根本,坚守数据安全底线,围绕数据安全、数据边界,结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文件规定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制定数据获取相关制度,防止数据获取脱离检察职责范围,突破权力边界。如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出台数字检察数据管理规范,从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存储、数据调用、数据监管等方面逐一规范,明确数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其具体工作内容,就内外数据交换、外部数据支撑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数据在轨在控。

六是在技术上提升。重点应在两个方面寻求突破:共享数据的联通技术支持,解决有数据但因为技术阻碍的原因拿不到数据用不起来数据的问题;对文书、卷宗、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非结构化数据的智能提取,对互联网数据的自动汇聚,深化和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所需的数据源,进一步提高应用质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陈章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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