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理论认识助推检察一体化创新实践
时间:2022-11-28  作者:王新建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必须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

深化理论认识助推检察一体化创新实践

王新建

□作为检察活动和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检察一体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检察权有效运行、检察职能统一行使,即充分整合、发挥内部监督资源优势,促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形成履职合力,有效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确保国家法律良性运转,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肯定,是继去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次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为落实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必须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此,有必要深化对检察一体化的理论认识,持续加强对检察一体化机制的探索,以更大力度推进检察一体化的实践创新,以更强活力、更高质量检察工作助力实现法治现代化。

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检察一体化的新时代内涵。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检察一体制”“检察一体原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组织和运行的基本原则。检察一体化,有学者把它解释为,依行政机关建构的组织下,上命下从,上级检察首长就下级检察官处理之检察事务,不但有指挥监督权,亦有职务收取权及职务移转权,下级检察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及报告义务。也有学者认为,检察一体化,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存在,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均是整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全体活动的组成部分,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官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一体;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承担遵从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命令的义务,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负有监督指挥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检察一体化原则,不仅包括检察系统内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检察长等领导与检察官之间以及上下级检察官之间存在以指令权、监督权、事务调取权、移转权和代理权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关系,还包括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关系,由此构成上下一体、协作配合、整体统筹的检察一体化运行机制。

上述观点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检察一体化的内涵。第一种观点直指检察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即指挥监督权、职务收取权及职务移转权。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检察一体化就是检察机关形成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执行职务。笔者认为,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好地把握了检察一体化的“指令性”与“整体性”两大元素,更为深刻地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本质内容,对创造性开展新时代检察工作更具价值引领意义。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工作实现了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为检察一体化注入更丰富的时代内涵,为实现检察一体化中“指令性”和“整体性”提供了更具生机和活力的实践基础。在新的起点上,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必须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新要求,通过整合监督资源,统筹多种监督方式,有效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充分彰显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新发展,更好助力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检察一体化的新时代价值目标面向。检察一体化的价值目标须立足检察制度的创立,结合新时代检察权运行特点具体分析。从宪法定位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是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专门国家机关,这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亦有明确规定。由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检察权的行使则是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作为检察活动和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检察一体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检察权有效运行、检察职能统一行使,即充分整合、发挥内部监督资源优势,促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形成履职合力,有效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确保国家法律良性运转,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背景下,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必须也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一根本要义,才能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作用。

检察一体化发展的现实动因

适应检察职能发展,落实办案监督一体化的需要。从职能设置上看,“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边界清晰、职责明确,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为当然。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愈加复杂,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综合履行检察职能。而权力配置的部门化,容易成为高质量履行办案与监督职能的障碍。因此,在部门之间建立一体化衔接机制成为必然,通过一体化履职,更好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形成法律监督合力的需要。伴随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领域经济犯罪活动等工作开展,有组织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单靠某一检察机关的相关力量往往难以有效应对;环境资源、金融、网络等领域一些新型复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于专业性较强,案发地检察人员可能因缺乏相关知识和办案经验难以完全胜任案件办理工作……破解这些难题,亟须借助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通过整合相应区域检察资源,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检察权运行的需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度实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办案廉政风险也在加大。在充分放权的同时,内部的监管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通过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一体化业务监管格局,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管的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性。

检察一体化建设的实践展开

新时代,深入落实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新要求,必须以检察一体化为抓手,围绕“人”和“案”两个关键要素,尤其是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探索构建“横向融合、纵向贯通、统筹监管”的检察一体化模式,汇聚法律监督合力,助推整体法律监督效能进一步提升。

横向一体融合——从各自为战到协作配合。一是案件线索一体管理。根据线索移送管理办法,规范线索移交,发挥案管部门“业务发动机”作用,监督线索统一汇总、分流、督办、反馈;制定法律监督事项指引清单,提供履职指引;将融合指标纳入评查考核,实施反向倒逼,逐步养成“一体化”意识。二是疑难案件一体会诊。制定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互涉案件线索、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疑难案件共同把脉问诊。在职务犯罪侦查等特殊领域,建立检察业务人才把脉会诊机制,调动部门人员形成一体履职合力。

纵向一体贯通——从孤军作战到聚力攻坚。一是办案人员一体调用。树立“上下一盘棋”意识,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请示汇报、联席会议、精品案例培育、重大案件培训于一体的工作机制,形成纵向协调有力、运转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实现重大案件办理效果的整体提升。二是办案团队一体打造。制定专业化办案团队实施办法,适应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新要求,在两级检察机关组建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专业化办案团队,灵活调用辖区检察人员。三是重点工作一体参与。构建“市院部门+基层院”“理论+实践”一体化理论研究、案例培育、工作创新机制,分条线组建多个理论研究小组、案例培育小组、创新攻坚小组,聚力破解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难题。

监管一体统筹——从分散管理到监管一体化。一是案件管理一体开展。市院统筹使用两级院案管力量,根据各项业务监管工作不同性质,明确流程监控由基层院案管工作人员承担、业务分析由市院案管工作人员承担,统一组建全市业务条线骨干参与的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查,打造两级院各有侧重、共同履职的案件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格局。二是人员履职一体督导。建立“季讲评”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全市检察业务工作讲评会,精准查找工作短板和弱项,制发问题清单。定期组织市院检委会委员观摩基层院检委会研究案件情况、检察官联席会议召开情况、员额检察官出庭情况,通过强化指导,督促问题整改。三是业绩评价一体实施。建立“检察人员考核+基层院工作评价”双考核体系,制定检察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细化考评指标设置,打破条线分割,实行全员统一考核。

(作者为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张宁 王跃]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