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派驻检察’到‘巡回检察’,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开展有的放矢的监督。”近日,在山东省监狱,济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当天,检察官对近期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察。

  今年6月,山东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济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作为首批试点院之一,已全面展开对辖区内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

  “为了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步提升对监狱工作的法律监督质效,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我们与驻济8所监狱共同会签了检狱互通协作五项工作机制,对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管事故和罪犯又犯罪工作、监狱惩罚罪犯工作、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等进一步细化。”济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巡回检察办案组组长范华龙告诉记者。该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与驻济8所监狱网上互通互联的“检狱互通协作平台”。该平台针对5项重点业务划分专门模块,填补巡回试点的监督空缺,增补监管信息远程查询、调阅功能,及时沟通工作进展、传输业务信息、报送办案资料、留存办案档案,保证检察工作质效。

  济南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要求对辖区监狱每季度巡回检察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该院还设立了巡回检察办公室,加强与监狱的日常联络,避免驻狱检察人员撤回后出现空当。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近日联合自治区扶贫办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着力促进自治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深度融合,以检察机关的法律服务和人文关怀全面助力精准扶贫。

  《办法》规定,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应与扶贫工作部门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和对接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互相通报国家司法救助及脱贫攻坚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等。各地扶贫工作部门发现纳入建档立卡扶贫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扶贫工作部门在收集好相关印证材料后要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移送。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职能、救助职能和救助后的帮扶职能。规定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对扶贫工作部门移送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金;同时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救助对象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但未建档立卡的,要及时移送同级扶贫工作部门。对救助对象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发现其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协同扶贫工作部门做好帮扶工作,并加强与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及相关群团组织、公益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格局。自治区检察机关与扶贫工作部门还将定期联合对救助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经济收入及脱贫等情况。

  5月中旬,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对县域内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全面了解辖区内英雄烈士保护现状,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线索。通过走访调查,该院发现全县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虽总体保护较好,但因年久失修,部分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有些甚至有在纪念碑旁边晾晒衣物、圈养家畜等情形。“还有部分散葬烈士墓,尤其是无后代的红军烈士墓,无专人管理维护,破烂不堪、杂草丛生,不利于后人瞻仰和传承革命先烈英雄事迹。”该院检察长周红粱介绍。

  该院认为,革命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缅怀、褒扬革命先烈的重要场所,是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红色宝贵资源。上述有碍观瞻、不符合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氛围等情形,不仅损害革命烈士尊严荣誉,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于5月29日向该县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要求民政部门对破损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修复保护,对革命烈士周边有碍观瞻、不符合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环境和氛围的行为加强教育管理,切实履行对全县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职责。

策划:高旭红 编辑:李瑾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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