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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子证据科学评估制度
时间:2018-01-23  作者:邓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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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证据的客观性是决定其证明力大小的关键,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是决定其证明力大小的核心。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既需要审查承载电子证据载体的封存、扣押等环节是否存在污染,还需要审查其信息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当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达到海量化时,对电子证据所含信息内容一一进行检验并不现实,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抽样方法进行核实。通过抽样方法核实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存在四个问题:第一,适用的罪名范围不一致。目前,司法实践中仅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个别罪名中涉案信息的客观性进行核实,其余涉及犯罪对象海量化的犯罪,如伪基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犯罪并未普遍进行抽样核实。第二,核实比例不一。司法实践中,多由侦查人员、司法人员自行掌握核实比例,所作抽样核实条数,对于成千上万甚至数量更为庞大的信息数量来看,比例是否具有代表性,结果存疑。第三,对于经过抽样核实,存在虚假信息的电子证据应如何认定,是否认定整体犯罪数额不真实?司法实践中并无定论。第四,司法人员自行使用抽样方法核实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而非由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是否有违核实证据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也存在疑问。

  如何解决抽样审查所带来的问题,目前司法解释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涉及,其第11条第3款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该款规定采取推定方式,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公民个人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为真。这是一种减轻司法人员证明责任的措施,但是未从根本上解决当犯罪对象海量化时,如何对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进行审查。

  对此,可以考虑建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强度的科学评估制度,具体是指采用刑事鉴定技术,通过比较检材与样本同源与不同源的概率,基于统计分析得到两个概率比值,得出证据真实性的支持比率。它要求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采用科学方法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强度,从而客观评价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建立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其强度的科学评估制度,需要重新构建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审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内容:

  首先,建立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其强度的科学评估制度。传统观念对证据的认定采取非真即假的判断标准,但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其强度的科学评估制度则以似然率为基础。似然率评估是建立在数理统计基础之上,避免了经验式的主观判断,具有清晰和标准的分析过程,得出的是概率性的结果,不再是“认定/否定”绝对式的结论。传统鉴定方法是直接比对检材与样本的特征参数,根据其特征参数的异同与相似度,由鉴定人员给出鉴定意见。似然率理论不直接比对检材与样本,而是比较检材与样本同源与不同源的概率,基于统计分析得到两个概率比值,自然地得出证据的真实性和强度,使鉴定意见摆脱人为因素影响。目前,这种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强度的科学评估方法已经在DNA证据及语音证据上得到充分运用,并为法庭鉴定提供了“标准样本”。

  其次,建立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其强度的司法认定规则。具体包括:第一,建立电子证据数额认定司法鉴定规则。将对电子证据数额计量鉴定规定为原则性条款,不设置例外条款。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司法鉴定应当委托第三方独立进行,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在鉴定意见中列明鉴定方法。第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犯罪对象海量化案件中,由公诉方承担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被害人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信息数量不真实或重复的说明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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