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发挥律师作用促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办理
时间:2017-12-25  作者:李乡生 黄万成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减刑、假释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理应获得相应的法律帮助。减刑、假释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提请、审判、救济三个主要阶段。笔者认为,律师的介入应从减刑、假释的提请开始,贯穿于减刑、假释的各个阶段,减刑、假释的提请、审判、救济都与服刑人员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罪犯所处环境的特殊性,无法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进程,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倘若律师能够及时介入,将对罪犯的切身利益保护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利于减刑、假释案件公正办理。通常情况下,不是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都需要律师介入,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律师介入十分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罪犯本人聘请。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提出聘请律师的申请,由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代为聘请律师。二是罪犯家属聘请。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申请,由执行机关征求罪犯同意后由其家属聘请律师,执行机关进行审核。三是检察机关、法院指定。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提出法律援助请求,由执行机关提请检察院、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或者检察机关、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律师。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代理人权利。

  一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罪犯减刑、假释必须同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四个方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律师可以个别谈话、听取监管民警意见等方式,对某些有争议或不清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如疾病诊断情况、伤势鉴定情况,申请文证鉴定;根据案件的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与其是否积极执行财产刑挂钩。实践中,关于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财产刑能力的取证主体和方式,多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参与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向执行机关或社区矫正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全面、规范、合法地调取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

  二是参加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利。在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律师一般具有以下权利:一是询问权,律师针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存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增强其说服力的,并经审判长准许后,可行使询问权,询问罪犯本人和其他罪犯等证人。二是举证、质证权。围绕减刑、假释案件事实,律师可以当庭向合议庭提供己方已掌握和收集的证据,并可以建议合议庭就己方和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三是程序建议权。为了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正合法,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当庭向合议庭提出程序性建议,包括:回避建议、不公开审理建议、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建议。四是发表代理意见,包括提出罪犯能够被减刑、假释及幅度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是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服刑人员聘请的律师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呈报减刑、假释而没有呈报的,或者已呈报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幅度不足的,可以提出维护服刑人员权利的意见,建议监狱或者法院予以采纳;对于监狱或法院不接受其意见的,律师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四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救济的权利。大部分服刑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而且处于封闭的监管状态,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救能力相当薄弱,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介入,解决其对减刑、假释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困惑,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服刑人员不服有关裁定时,只能请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不利于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服刑人员理应有权聘请律师代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保障其减刑、假释权利。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媛]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