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未检质效保护好最大“公共利益”
时间:2017-12-25  作者:宋英辉 苑宁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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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多年来,我国多地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特殊性,积极探索和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下称“未检工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由于受认识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未检工作重要作用发挥还有上升空间。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一些误解,总结起来主要有:“无足轻重论”“司法改革冲突论”“唯案件量论”。要继续推动未检工作纵深发展,必须破除这些错误的认识,明确未检工作的重大意义。

  未检工作完全契合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符合党、国家、人民和时代要求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治国理政中事关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程。未成年人成长为合格公民,需要教育、医疗、就业等多个方面的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工作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木桶效应”,成长道路上可能就会多一重风险、多一些困难。实现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住和遵循未检工作综合性强的根本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曾重点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毋庸置疑,司法保护无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后一道屏障,公安司法机关当然义不容辞,理应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参与和探索全社会的未成年人工作。

  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类是遭受了犯罪侵害。对于前者,主要是教育、感化、挽救,促进矫治问题行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后者,主要是有效修复或弥补伤害,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做好这些工作,多数时候需要不断案外延伸,涉及监护、学校教育、福利等问题,超出了传统认识下司法工作的内容。正因如此,未成年人司法具有特殊的理念、程序和措施,以区别于成年人司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前要监督侦查,后要参与审判、监督审判和执行,而且结合司法办案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必定要发挥“排头兵”和“先锋队”的引领作用。

  可见,开展未检工作,加强未检专业化建设,是检察机关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一种积极体现,是为努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贡献力量的表现。

  未检工作可以促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

  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坚持“行为人主义”,更加注重矫治、恢复和预防,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帮助出现心理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一直在稳步前进。但是,认识是不断加深的过程,制度也在解决问题中不断完善。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许多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失学失管,成为违法犯罪和受侵害的高危群体;一些低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有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成为新的舆情热点,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恶意炒作;“三股势力”等国内外敌对势力制定计划,试图用各种手段加紧对未成年人的渗透;等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但并没有阻碍公安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特别是未检工作开展好、专业建设抓得紧的地方,创新了大量做法,有的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促进继续建设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样本来源。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在于经验。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构建的以三级干预为核心的保护处分制度、江苏省淮阴区检察院探索的涉罚未成年人关爱帮教体系、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打造的未成年人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以及多地人民检察院探索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等办案救助机制,为将来弥补我国法律空白,论证构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联动机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提供了丰富素材。

  司法体制改革是推动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多年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启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中当然包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是有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的。当前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将重点放在了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优化配置司法职权和司法资源。经过几年努力,通过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已经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但是,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可以预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问题随之必将突显出现,成为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继续加强未检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专业化建设,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完全符合司法体制改革未来发展趋势。

  未检工作是我国检察事业开拓创新的重要增长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一重要论断,既言简意赅地道明了检察工作的光荣使命,也为继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指明了前进方向。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每个家庭的核心利益,是最重要的国家利益和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开展未检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完全契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职责。从实践来看,未检业务的发展较为迅速,已成为我国检察事业开拓创新的重要增长点。

  未检工作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司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保障这项业务健康发展,既要遵守司法运作的基本原理,更要符合未成年人工作的特殊性,二者缺一不可。就司法层面而言,未检工作在工作对象、司法理念、司法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与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质的不同。其中最突出的两个特点是:未检工作涉及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帮扶教育、保护救助和犯罪预防等诸多内容,覆盖面广,内涵丰富,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不以简单惩罚犯罪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教育矫治和预防再犯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需要一以贯之。就未成年人工作层面而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与其家庭、学校保持密切联系,需要与教育、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专业力量进行衔接配合,承担大量案外工作。由此决定,未检工作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独立性的检察业务类别,需要走规范化、专业化的路子。

  引导未检工作科学、健康、纵深发展,需要抓住业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个“牛鼻子”。根据未检工作的规律,应当建立合理的专门评价考核机制,将办案数量和质量、特殊程序落实、观护帮教、特殊预防、维权保护等指标纳入业绩考评范围。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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