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天元区:“四项机制”助力公诉工作提质增效
时间:2017-12-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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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仕明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聚焦公诉主业、聚焦法律监督主责,精准发力,努力提升公诉工作品质。

  注重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办案素能。采取“以老带新、以案促学、团队协作、部门会商”等多种方法,通过指导修改法律文书,传授出庭、审讯技巧,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助力青年干警快速成长。从规范阅卷笔录、审查报告、讯问提纲、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和规范出庭用语等方面着手,培养和提升公诉干警“审、讯、说、写”四种能力。每周举办“公诉课堂”,通过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犯罪构成、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条适用等内容进行研讨,达到以案促学、以案代训的目的。

  强化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规范司法办案行为。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和纠正办案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规范司法行为。针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发《公诉案件执法质量提示》,提醒全体公诉干警执法办案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全国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强化案件质量动态监控。依托本院流程监控实效化机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进行实质研究,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开展“判决案件回头看”,促进司法公正。对已判决案件进行回头看,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层层审查,重点审查一审判决中改变定性、删减事实、增减量刑情节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我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小杰涉嫌盗窃案,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我院认为法院定罪错误、量刑不当,且小杰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较高罚金刑,于是依法提起抗诉。后再审法院改判小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健全诉侦协作机制,提升办案效率。一是以提前介入为载体,突出引导侦查取证。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通过听取案情介绍、查阅证据材料、列席案件讨论等方式,强化公诉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作用,提高取证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以证据审查为重点,确保补充侦查质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疑难个案中的证据事项等进行讨论交流;建立补充侦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有效改变公安机关对退补不理不睬或消极怠工现象,提高补证的质量和效率。三是以服务庭审指控为目标,丰富诉侦协作内涵。加强审中协作,在审判环节倡导公安干警跟庭机制,鼓励公安侦查人员定期旁听庭审,引导侦查人员熟悉刑事案件证据采信规则与认定标准,明确侦查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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