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督主责主业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时间:2017-11-1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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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不断推进,检察工作进入多重改革叠加背景下的转型期。检察机关应当顺应改革大势,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着力在突出监督重点、拓宽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程序、彰显监督效果等方面有更大作为。

  一、坚守宪法定位,更新监督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核心定位,适应各项改革新要求,通过理念、机制更新,使监督职能在更为优化的系统中得到更为充分的实现,以在应为、可为、能为的领域有所作为。

  (一)强化机遇意识,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战略意义。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系列举措,将为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创造基础性条件和构建优质法治生态。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应把握机遇,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益诉讼等关键环节,实现以点带面、强化法律监督整体实效的杠杆效应。另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将更为突出。强化司法属性,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体现和实现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守护人”的本分和价值定位。

  (二)明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初衷和价值定位,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为了督促被监督者依法规范履行职能,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自然生成被监督对象可拥有的外部纠错资源,与其内部自我监督机制相互补充呼应,构成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完整的监督纠错体系,保障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同时,检察机关只有保证法律监督工作自身合法规范,坚守监督定位而不越位,并将监督工作与被监督对象更好履行自身职能的价值目标统合起来,形成共生共赢的共同体,才能真正使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才能有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效能。

  (三)遵循司法规律,立足监督职能,与时俱进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模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径,破解案源难、案件质效不高等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也应注意,机制创新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严格依法行事。诉讼监督应有明确的监督重点和范围、监督方式和方法、监督程序和机制,既要注重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协调,更要强化自身监督行为的合法性,明确监督依据、严守监督边界,注重监督实效。此外,机制创新要立足监督职能价值定位,符合实践要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无疑为检察机关从技术层面优化工作模式、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新的契机。传统人盯人、人盯案的监督模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以信息化对传统监督模式进行技术化革新,才能与时俱进,实现更高监督质效。

  二、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契机,明晰刑事诉讼监督方向和重点,提升监督质效。作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诉讼理念以及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流程中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定位,证据裁判原则的地位等产生深刻影响:审前程序中,侦查监督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和程序的审查、监督、过滤职能更加突出,以确保符合证据裁判要求和程序规则的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庭审程序中,适应“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的新的庭审模式,检察机关履行证明和指控犯罪的追诉职责和出庭能力将面临更大挑战。特别是,为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对严格落实排除非法证据、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设计,同时也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明确了履职方向、监督重点和履职要求,需要检察机关在下一步工作中分工定责,并与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规划、分类细化,形成制度体系中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以公益诉讼制度入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强化民生检察工作。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公益诉讼制度入法不仅为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完善法律监督结构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而且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应当从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丰富完善检察职能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坚持“五个并重”,统筹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有效开展。一是坚持传统诉讼监督与新增公益诉讼职能并重,使二者成为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两翼。特别是要充分做好公益诉讼职能的履职准备工作,着力突破制约公益诉讼有效开展的“人才”和“案源”两大瓶颈。二是坚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并重。将党委关心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要遵循谦抑原则,通过诉前程序,以非诉形式隐形力量实现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民生的有形影响。对经过诉前程序仍未纠正的,要及时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判决的刚性效力,提升检察监督的公信力,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四是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既要通过办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要充分考虑行政管理的特点,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支持其依法行政,构建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五是坚持内部协同与外部配合并重。既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民行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又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协等的支持,争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的积极配合,整合内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公益诉讼司法生态。

  四、以相关法律规范修改为契机,增强法律监督职能在制度层面的刚性力量。充分利用改革时间窗口期,牢牢把握修法契机,积极推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相关规范的立、改、废,通过制度规范的修正、完善,推动法律监督方式从柔性到刚性、从概括性授权到细化监督与操作可行性转变,以保障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履行。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履行监督职责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制约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制因素,研究梳理需要重点监督的重要节点和重要内容,从监督主体的授权性规定、被监督对象的义务性规定,以及不接受依法监督的制裁性规定等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所必需的关键环节、关键要素着手,形成修改建议,提交有关机关,纳入为推动相关改革而开展的完善法律规范系统工程,推动实践中较为成熟且行之有效的保障监督职能实现的工作机制入法,促进涉及法律监督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完善。

  综上,检察机关要在坚持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各项改革带来的机遇,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充分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使监督工作与被监督对象依法履职形成合力,成为通过具体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积极力量。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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