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强化涉罪未成年人在押期间司法处遇
时间:2017-10-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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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诸多司法处遇,比如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办案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司法处遇时往往对涉罪未成年人在押期间适用恰当司法处遇重视不够,导致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看守所后被交叉感染甚至遭到严重犯罪侵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改进工作。

  进入看守所时应指派合适成年人到场。办案机关在将涉罪未成年人移送看守所羁押时,应首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不能到场,则应指派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后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入所体检情况进行监督,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入所前是否被刑讯逼供造成身体伤害。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入所携带财物交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涉罪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得到妥善保管。三是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入所后的基本生活所需,通过转达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让其为未成年人寄送必需物品,必要时,可对入所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一定的司法救助,确保入所涉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完善未成年人管教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7条规定:“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方面给予照顾。”目前,贯彻落实分管分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涉罪未成年人在押人数地域分布存在差异,不同看守所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各不相同,有的没有将涉罪未成年人单独羁押。二是对在押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适用同样的管教方法,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

  对此,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有:一是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涉罪未成年人集中羁押制度,可以指定1到2家看守所集中羁押本市范围内的涉罪未成年人,以达到统筹利用监管资源的效果。二是驻所检察部门应加大分管分押专项监督力度,对混押问题及时监督纠正。三是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特殊管教制度,安排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的民警负责未成年人监室的管教工作,对未成年人管教不仅应注重法律常识、政策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还应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对有自杀、自残倾向的涉罪未成年人要及时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知识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对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教情况都要单独建档立卡。

  建立驻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检专用工作室,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相关办案设备和设施,为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司法听证、宣布、训诫提供合适场所和环境。”目前,大部分未检工作室都设置在检察机关内部,只能适用于非羁押的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这就限制了未检工作室所发挥专业作用的范围,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驻所未检工作室,将未检工作室建在看守所内,用于对在押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心理疏导、心理测评、促成刑事和解、安排亲情会见等,为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合适场所和环境。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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