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基层院办案组织运行机制
时间:2017-10-2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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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办案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加强具体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基层院公诉办案实际,构想基层院公诉办案组织模式,以期有益于推动构建权责分明、规范、高效、稳定、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组织。

  明确办案组织人员配置。经统计,笔者所在办案组2017年1月至8月办理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占77.42%,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以简易程序案件为主,故人员配置可以视情况采用独任制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办案组为辅的方式。独任检察官制可以采用“1+N+N”的配比模式,其中的“N”就是“以案配员”,根据办理案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不采用固定模式,而是视案件情况临时组建,有疑难、复杂、涉案人数多、跨地域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临时组建检察官办案组,由1名检察官担任负责人,即主任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的工作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细化检察官权限范围、组内人员分工和流程。根据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实现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的原则,办案组成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一是明确检察官权限范围。首先,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基层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均可由检察官自主决定案件的处理,决定退查、补证、定性、认定犯罪情节、起诉等。其次,强化监督,保障正确行使检察权:(1)不起诉案件需监督。检察官认为应当或者可能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结果和意见仅供检察官参考,是否作不起诉仍然由检察官提出意见层报审批决定。(2)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把关。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及上级检察院明确规定需要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需按程序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特殊程序需审批。改变强制措施、是否抗诉、签发检察建议、启动精神病鉴定等程序需要层报审批决定。

  二是明确分工和工作流程。办案组织应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市区(县、市)三级检察机关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等相关规定,全面、完整地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1)书记员负责收案、做好登记,制作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2)书记员将所有案件交由检察官,检察官审查案件管辖权,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等程序问题;(3)检察官详细阅卷,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指挥助理具体完成哪些工作任务,之后将案件分派给检察官助理;(4)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5)检察官助理审查案件材料,并根据检察官的指挥完成审查报告、退查提纲、起诉书等涉及实体内容的法律文书;(6)书记员制作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并将案件移交给案件管理中心;等等。

  建立稳定、协调、高效的组内运行机制。合理配置组内人员、明确组内人员分工是办案组织运行的前提,组内运行模式和管理模式则是保障司法责任制的关键。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官指挥作用。检察官是案件办理的责任主体,组内其他成员应听从其指挥和调度。(1)制作《阅卷情况表》,表格是实现检察官指挥作用的载体,检察官通过表格的形式指挥检察官助理完成各项工作。表格内容包括对案件程序性问题、证据、定性、情节等全方位的指引,检察官根据阅卷情况,指引助理采信、排除、完善证据;重点审查的证据情况、审查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重点分析论证的情况;分析案件定性;认定影响量刑的情节;等等。表格内容要突出反映案件存在的难点、重点,普遍性、一般性问题,采用总结、规范的模式统一指引;个案的特殊性则单独、重点指引。(2)召开例会强化指挥。例会可隔天召开,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检察官部署组内的各项工作、总结案件情况、讨论案件问题等。(3)实现办案规范化、标准化。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而不断完善办案模式的标准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这一目标。《阅卷情况表》是办案组规范化的保障,对于类案,检察官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规范应当审查的证据、审查证据应注意的事项等核心问题,指引助理、书记员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规范统一做法;《表单式审查报告》是规范文书的一种尝试和体现,该文书将各罪名案件的审查要素按照审查、分析案件的逻辑顺序进行排列,将审判阶段的审查标准体现出来,采取案件要素填充模式制作文书的模板,实质上规范了对类罪名的证据收集要求、列举要求、表现要求、分析论证的要求,从而达到文书的规范化和指引功能。

  二是实现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是实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亲历性要求检察官亲自阅卷、亲自审核证据、亲自提审、亲自开庭。划分职责权限范围,制定详细分工内容,是检察官亲历性的制度保障;制作《阅卷情况表》是检察官亲历性的现实保障,检察官亲自阅卷、提审后应将案件情况反映在固定表格中,通过表格的形式提醒和监督检察官实现“亲自”办案。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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