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乡村腐败应发挥好“软法”作用
时间:2017-10-1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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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发生在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干部身上的腐败案件屡见报端,乡村腐败问题不容小觑。由于乡村治理具有其特殊性,要实现“善治”目标,需做到“软法”和“硬法”的有机结合,以及自律、他律和互律的有效衔接。而治理乡村腐败,同样需要在加大“硬法”治理的基础之上,嵌入“软法”治理的思维和模式,这是因应乡村社会治理形势变革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体现。

  “软硬兼施”是治理乡村腐败的理想选择

  所谓“硬法”,即公民应当遵守的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要求是硬性的,惩处措施也是强硬的。何为“软法”?就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它源于人们对自生自发秩序的渴求,表现为风俗、习惯、约定等非正式规则。

  在基层农村,“软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村民长期遵从的风俗习惯和宗族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章程和公约,农村党委会制定的规范村党委和党员权利义务的条例和规定等。

  “软法”的反腐效用不是从外部强加于人,而是来源于乡村内部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它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基层政府、私营机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志愿组织、农民协会等多元主体对反腐目标、原则、规则和程序达成共识,进而构建起的乡村腐败治理法则。

  可以说,在实施“硬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乡村“软法”的独特效用,使之成为“硬法”的拓展和补充,是治理乡村腐败的理想选择。

  “软法”嵌入乡村腐败治理具有现实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受到一些乡村干部行为失范、权力高度集中、村务信息不公开、乡村民主监督缺位、社会道德约束失灵等因素的影响,为群众所诟病的乡村腐败行为屡屡发生。在治理这些腐败行为时,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单纯依靠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的严厉惩罚,而忽略了乡村社会“软法”规范的应用和内生秩序的维护,往往会让一些看似完善的廉政制度由于缺乏文化根基而难以推行。

  其二,在乡村腐败治理过程中,虽然国家制定的“硬法”规范长期发挥着稳定的作用,但乡村社会中大量的村规民约、社会团体章程、传统风俗习惯等“软法”规则同样蕴藏着巨大的治理能量。延续数千年的风俗、习惯、道德关系等深植于农民脑海之中,与农村固有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规则高度融合。

  其三,个别村干部缺乏法律敬畏和道德约束,村民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乡村治理结构不够合理,都为村干部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治理乡村腐败时,如果仅采用立法、行政和事后惩治的手段,不洞察乡村腐败独特的发生机理,不从内因上探讨预防乡村腐败的应然逻辑,很难实现“防患于未然”的反腐效果。

  因此,将“软法”嵌入乡村腐败治理,并与国家出台的“硬法”相结合,具有现实必要性——既可以节约国家治理乡村腐败的立法和执法成本,克服农村社会“硬法”资源匮乏的弊端,又可以实现对村干部腐败的双重规制,发挥二者的叠加效应,同时提高农民参与乡村腐败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用好“软法”可从四方面入手

  现实中,要用好“软法”治理乡村腐败,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凝聚反腐价值共识。“软法”的效力不是来自于国家强制力,而是生发于共同体对软法规则的心悦诚服和自觉遵从,因此,培育“软法”反腐的价值共识至关重要。

  诚如罗西瑙所讲:“治理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或者至少被它所影响的那些最有权势的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在治理乡村腐败过程中,村民和村干部都要树立对村规民约、宗族文化、廉洁风俗等的敬畏之心,并自觉接受这些“软法”规则的约束。一旦违背这些规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付出相应的代价。乡村社会利用共同体的“软法”来凸显违背规则的沉重代价,会给村干部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倒逼村干部慎独自律,崇廉尚廉。

  二是制定遏制腐败的村规民约。无以规矩,不成方圆。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自发制定并普遍遵守的规矩。在政府的倡议下,基层群众组织应动员村民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遏制乡村腐败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基层群众组织集思广益,仔细酝酿村规民约,反复推敲论证,不断修订完善。在村规民约中尤其要阐明崇尚廉洁的道德宣誓,引导村干部心存道德良知;要明确村民反腐败的社会责任,指引村民反腐的有效方式和便捷通道;要倡导举报和监控行为,一旦发现有人违背村规民约大搞腐败,即可进行检举揭发,查证属实后进行责任追究。

  三是发挥宗族规范的反腐效用。宗族规范是乡村“软法”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乡村社会天然的情感纽带,可以将族人紧密团结在一起。当乡村腐败超出村民的容忍度时,村干部所在宗族之外的宗族精英可以利用宗族规范调动族群力量,在祭祀祖先、举办宗族活动的时候,向本族村民曝光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共同维护乡村公共利益。

  宗族精英在乡村反腐方面担当大任,可以利用宗族规范整肃乡村内生秩序,实现对村干部的有效制约和管理;可以利用宗族规范强化村民宗族文化情结,通过成立村民临时代表委员会、老年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反腐的局面;可以根据宗族规范的要求全面收集村干部腐败证据,不断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问题,领导村民推进集体反腐的进程和深度;可以凭借宗族规范的权威性将乡村反腐纳入理性的轨道,抚慰村民对村官腐败的愤恨情绪,避免官民对抗的升级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是提高“软法”反腐的法治化水平。治理乡村腐败,需要树立现代规则意识,有效衔接国家秩序和乡村内生秩序,大力推进乡村“软法”反腐的法治化水平。宗族规范、村规民约等“软法”不能违背国家法秩序,要遵循国家法的优先和保留原则。

  针对现实存在的乡村腐败问题,基层政府应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相关规范的创制,使其制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提高村规民约的法治意蕴,减少宗法制度下的人治传统,防止出现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杜绝宗族势力干扰和破坏农村选举的行为。要将共同体意识、公共道德观念、民主法治精神融入宗族规范之中,并通过宗族内部独特的惩罚机制防控乡村腐败。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反腐倡廉研究中心副教授,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十八大以来乡村治理模式变革研究”(16CZLJ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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