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宜构建“轻轻重重”二元化模式
时间:2017-08-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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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长宁区检察院成立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我国的少年司法已经历了30余年的探索。但是,目前的少年司法依然没有形成成熟的独立刑事司法体系,少年司法怎样能够尽快“长大成人”,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而急迫的课题。

  少年司法领域的三重价值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合法、合乎情理且符合社会民众期待的矫治和惩罚,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另一方面,一些个案面临法律适用不一的问题。依照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充分彰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教育、矫治理念?实践中,有的案件在处理时体现得并不充分,这是因为在少年司法领域存在较难调和的价值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利益与儿童利益如何兼顾。《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少年司法领域的首要原则,要求对于儿童的一切司法行动,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对于触法的未成年人,要重视非刑事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运用,监禁手段只能是一种不得已的最后选择。诚然,从捍卫社会利益方面来看,少年司法是需要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的,但一般预防对于心智不成熟的儿童而言是存在一定困难的,某种意义上,对罪错少年的罪责刑相适应的惩处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这是少年司法领域面临的价值冲突之一。

  第二,惩罚与教育如何平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原则,是“宜教不宜罚”少年司法理念在我国的立法体现,要求对触法少年尽量采取教育手段,惩罚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但在有的地方,报应性的刑事司法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仍然具有相当影响力,很难营造真正良好的教育氛围,教育有时会沦为诉讼程序中的“填鸭式”或“车轮战式”教育。如何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要求真正贯彻到少年刑事司法中,仍然是需要从多方面加以保障的问题。此为少年司法领域的价值冲突之二。

  第三,报应与矫治如何兼容。从目前来看,置身于成人刑事司法之中的我国少年司法的报应性特征仍然比较明显,在有些时候,对犯罪少年的刑罚惩处依然是少年司法的首要任务。对犯罪少年的矫治更多的是通过惩罚的“轻缓化”、教育的“程序化”和矫治的“个别化”来实现的,以报应性为特征的刑事司法对兼顾矫治的价值追求本身就存在着价值冲突。此乃少年司法领域的价值冲突之三。

  “轻轻重重”二元化模式可有效解决少年司法价值冲突

  怎样在上述矛盾和困境中获得新生?笔者建议,可尝试构建“宽容而不纵容”的“轻轻重重”二元化少年司法模式。所谓“轻轻重重”二元化少年司法模式,即“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对轻微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处罚上要轻缓,尽量采取非刑事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处罚措施,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充分体现宽容。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而且人身危险性高的未成年犯罪人,则要酌情从重处罚,绝不纵容,这也是新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归责性的体现,未成年不能成为其犯严重犯罪的“护身符”,从而做到有效防卫社会和保护被害人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当然,所谓的“轻”和“重”均应是在法律范围内的从轻、减轻、从重,不是想当然的、没有边界的“轻”和“重”,也不是简单的“小儿酌减”,而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用足、用活。发展犯罪学家莫菲特等认为,多数少年犯属于“限于青春期型违法者”,他们青春期的反社会行为是对社会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愈,而“持续终身型犯罪人”虽然在少年犯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在年龄很小时就会出现反社会行为,而且会持续终生,行为的严重性会愈演愈烈,这也是“轻轻重重”模式的理论之源。

  少年司法之“轻轻重重”二元化模式构建路径

  引入危险评估成为必然。在对儿童利益最大化与社会防卫双重考虑的指导思想下,保障少年司法中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分流等理念的落地生根和具体司法决定的适当作出,都需要依据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危险评估。科学、有效的危险评估能够为司法机关切实做到“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提供更具说服力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能够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康复”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

  加快建设少年警务,推进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建设。具体而言,要将少年警务尽快纳入公安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我国少年警务建设不够,导致少年案件在刑事司法的第一个关口未能合理、合情地把控和分流。防微杜渐,防控犯罪须从源头做起,少年司法的范围应由少年犯罪扩大到“少年罪错”,少年警务大有可为。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少年法庭和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等,但成熟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还远未实现,需要进一步探索在设区县的市级及以上的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独立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探索跨区法院、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专门办案机构,确立由市一级集中管辖制度,逐步形成少年司法的“条块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系(条,指的是自下而上的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块,指的是与专门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同级的司法机关),并实现少年司法人员的员额单列制度。

  加快心理学、神经科学等学科与少年司法的融合。少年司法的源起和发展与心理学的发展密不可分。将心理学引入少年司法,不仅可以为涉案未成年人作出心理健康评估、危险评估、人格评估等,为未成年人的“轻轻重重”司法决定的作出提供依据,而且还可以为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为最终矫治未成年人提供可行方案,彰显少年司法的“恢复性”本质。近年来,在欧美国家司法实践中,神经科学尤其是脑科学的研究成果对青少年严重刑罚的量刑起到了实质性作用。

  借鉴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该规则即未成年人明知是恶行而为之,即便不到负刑责年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对恶性案件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个别化规定。“轻轻重重”二元化模式的“重重”的落实就可以适用该规则,把那些神经发育成熟的极度恶劣的少年犯排除出少年司法体系,对其适用普通成年司法进行惩罚,以防卫社会。当然,在存在重刑主义传统的情况下引进该规则时应当极为审慎,严防发生徇私舞弊现象,必须进行周密、严格的制度设计。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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