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三评一和”促进精准批捕
时间:2017-07-2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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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河南省罗山县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创新推行捕前量刑预评、上访风险评估、社会效果评判及捕前刑事和解的“三评一和”措施,综合考量案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实现精准监督、精准批捕。该措施实施以来,570多起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对191起风险等级低、社会危害性小的轻刑案件依法作出了不捕决定;在依法批捕的180余起风险等级高、社会危害性未消除的案件中,有170起在公诉、审判环节和解,当事人无一人上访申诉。

  据介绍,在推行“三评一和”工作措施过程中,罗山县检察院要求侦监部门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构成犯罪及犯罪性质的基础上,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准刑期,继而甄别出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预判法院最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宣告刑,从而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提供更为精准的依据。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矛盾进行分析、评估,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悔改,被害人不谅解,案件存在较大信访风险的案件,及时评定风险等级,对于通过研判认为风险等级高、社会危险性尚存的案件,哪怕是轻微刑事案件也要视情形果断作出批捕决定;同时,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影响,积极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当地治安状况紧密结合分析,准确适用逮捕职能,对所办理案件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今年4月,罗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汤某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时,犯罪嫌疑人汤某等人因为亲人出车祸死亡,高额索要赔偿,不听相关部门劝阻,组织、策划亲属近百人,采取在省道搭灵堂、堵路等方式,导致公路中断约20小时。本案系轻刑案件,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可能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但考虑到本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严厉打击就不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基于此,该院及时批捕了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汤某,对其他涉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直诉,产生较好效果。

  在上述“三评”基础上,罗山县检察院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要求办案人员积极转变观念,由传统的当事人“求着”和,到检察院“主动”启动和解程序,督促双方当事人减少矛盾对抗,消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安全稳定。

  2016年11月,因建房矛盾激化,张某与邻居柳某发生厮打,张某的左耳被柳某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随后将案件提请批捕。在审查批捕中,罗山县检察院先后4次深入到当事人住处进行和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拉近感情距离,并请当地政府领导和公安民警出面调和,引导双方彼此换位思考,促使双方认识到被小利冲淡了情感,实属不该,双方最终重归于好。

  据统计,近年来,罗山县检察院组织刑事和解579件,成功和解276件,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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