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犯罪附随后果有待科学优化
时间:2017-07-1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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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刑法中有三个特殊罪名:危险驾驶罪,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这三个罪名分别为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内容,立法者为其配置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拘役。就法定刑而言,这三个罪名应为微罪,即使触犯这些罪名,行为人也不会受到太重的处罚。不过,由于在我国刑法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的实质是对犯罪人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微罪犯罪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可能会超过法定刑的处罚限度。

  犯罪附随后果,是指根据刑法之外的非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将被剥夺或者限制某些权利及从事某些职业的资格;这些规定虽然不是刑法对犯罪人施加的,但却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直接后果。具体而言,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拍卖师、导游、保安等多种职业;已经从事相关工作的亦将被终止职业资格。例如,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将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将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6条规定,医师注册后受刑事处罚的,将被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13条规定,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将被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总之,只要行为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即使其行为只构成微罪,其所拥有的某种权利、职业资格或者其所从事的工作几乎都将因此而终止。

  应该说,在很多时候,犯罪附随后果适用存在诸多缺陷:第一,犯罪附随后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犯罪附随后果是因犯罪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是对犯罪人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但却由刑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并且有些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还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司法解释所规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冲突。第二,犯罪附随后果的救济手段不足,不利于保障人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附随后果往往是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审查与宣告的,只要行为人符合受过刑事处罚等条件,其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就可随之启动。法谚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些剥夺公民重大权利的行为却无须经过正当程序予以审查与宣告,也没有给予权利人相应的救济程序,这显然不利于保障人权。第三,犯罪附随后果阻碍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可能诱发新的犯罪。除报应与一般预防之外,刑罚的目的还在于塑造或强化犯罪人的规范意识使之成为一个守法公民。犯罪附随后果对犯罪人的权利或者就业施加各种限制,这不仅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而且容易诱发犯罪人再实施犯罪。因为,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返回社会后,对行为人的犯罪类型与职业关联性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加考察就予以就业限制,将严重影响其谋生之道,很可能迫使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将微罪与其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不加区分地对待也是非常不科学的。微罪的犯罪附随后果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相违背的。立法者为微罪配置的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这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均是比较低的,对这类犯罪人只需施以轻微的处罚即足以实现报应与预防的目的,没必要过多地对其进行处罚或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在立法者已经为其配置了适当法定刑后,又在刑事判决之外对犯罪人的权利进行事实上的剥夺或者限制,显然超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范围。尤其是当犯罪人仅仅实施了一种最高刑仅为拘役的犯罪,却因此被剥夺某种可能需要历经多年积累与努力才能获得的资格或者权利,这也与民众的基本公正观念不相符。

  鉴于此,笔者认为,就短期而言,我国应当尽快消除微罪犯罪附随后果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微罪与其他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类型之间的区别进行总体性说明。让社会了解微罪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从而降低社会对微罪犯罪人的歧视感,塑造民众的犯罪分层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对相关法律法规之中的“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刑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犯罪附随后果的相关表述进行统一限缩解释。将上述表述解释为与该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工作、职业或者权利具有密切关联性,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或刑事责任,从而使犯罪行为与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之间产生密切的关联性,使非刑事法律之中的权利剥夺或者对职业的限制性规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更好地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经限缩解释之后,犯罪人的工作、职业或者权利将不会再因实施与之毫无关联的微罪而被终止或者剥夺。例如,执业医师不会再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被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就长远来看,一方面,今后可以在我国刑法中建立明确的重罪、轻罪与微罪的犯罪分层制度,并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别设置具有层次化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还可以结合犯罪分层制度对存在于非刑事法律法规之中的犯罪附随后果进行全面整理与科学优化:将具有合理性的犯罪附随性规定予以保留,将不具有合理性的规定予以清理,将所有涉及公民重大权利的附随性规定都纳入刑法职业禁止或资格刑的范畴,并设置相应的复权制度。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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