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12月,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红三班教师王某、孙某在该幼儿园内多次恐吓幼儿,将多名幼儿头面部、四肢等处扎伤。案发后,铁西区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王某、孙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直接作案又在监控盲区的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注重收集间接证据,重点收集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保证取证的合法性。本案被害儿童身心受到较大伤害,有的在接受心理辅导,有的拒绝进任何幼儿园,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没有对被害儿童进行询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对证据进行认真地审查、甄别、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针对被告人无罪辩解,公诉人全面充分阐述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和理由,有力指控犯罪。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于2016年10月以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裁定维持原判。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虐童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国首例见诸媒体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件。面对办案中遇到的困难,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同时又注重保护关爱被害儿童,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