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坚决准确抗诉 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2017-12-2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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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某,利用给被害人小花(女,时年12岁)单独补习之机,将小花叫到卧室,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抠摸其私处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报案及时,案发后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12岁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案发地点等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17年11月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实践中,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生在隐蔽场所,侵害方和被害方在体力、智力上存在较大差异,证据上常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除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现场也缺乏客观证据,给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带来困难,各地和各部门在证据把握上也经常标准不一。本案中,西宁市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态度,展示了专业的办案水准。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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