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92号建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订立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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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学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订立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国务院港澳办组团赴香港,与特区政府保安局和律政司方面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启动了首轮磋商,双方就安排文本中的大部分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国务院港澳办的渠道将安排的修改稿正式转交香港特区政府,并通过国务院港澳办和其他专门形式向香港特区政府表达了就该安排继续开展下一轮磋商的意愿。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等待香港特区政府的回复,无论下一次磋商是在内地或香港进行,内地方面都将积极准备。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继续通过国务院港澳办的渠道或其他方式,加强与香港特区的联络与沟通,尽快启动新一轮的磋商,以推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的签署进程。

  关于建议中专门对两地在未来协议中如何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原则,对于有关死刑问题、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以及在订立协议时对管辖权等因素的考虑,对我们在将来与港方的磋商很有启发,我们将积极研究。另外,关于两地协议的用语问题,从标题上已确定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安排》。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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