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1号建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字体:  

崔智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为充分发挥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对侦查权的监督,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015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司法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通过10个省份的试点,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派驻公安检察室(官)制度、适时介入侦查机制等制度机制,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打击合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加强了对侦查机关违法立案的监督。2015至2016年,共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3246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1997件。二是通过监督案件质量普遍得到提高。不捕率明显下降、捕后撤案明显减少、捕后作无罪处理明显减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有所提高。三是各试点院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方面加强了长效机制建设。一些试点地区在省级层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吉林省院制定了《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情况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联络员工作制度》、《适时介入、提前协商案件的范围》等多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的要求,高检院于2016年初,在内蒙古等9个省部署了开展刑事拘留适用问题专题调研,并先后派员赴湖北、四川、重庆、广西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2016年10月18日,高检院侦监厅根据前期调研发现的刑事拘留底数不明,适用不规范甚至违法适用等问题,下发《开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专项监督调研工作通知》,要求河北、内蒙古等省侦查监督部门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组织开展好调研工作。目前,浙江等省级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规定。下一步,侦监厅将进一步总结、摸清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高检院还不断加强侦查措施的现代化,建立统一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加强与侦查机关网上信息系统的衔接,用好远程视频讯问系统,强化同步监督,动态监督。2016年6月,高检院下发《关于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山西等9个省份开展推广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区平台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实现了逮捕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全覆盖,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侦查活动监督效果显著增强,提高了侦查活动监督能力。

  为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的程序,2016年检察机关又启动了《侦查活动监督指引》的编纂工作,并提出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即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指引》以司法实践中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的“三难问题”为导向,通过“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审查认定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体现了“案件化”和规范化,使侦查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目前,该《指引》已进入最后的审订环节,《指引》的完成将更有利于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指导。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和探索,检察机关在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方面做了不少的有益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监督难的问题。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为解决检察机关监督难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其中许多都是针对检察机关“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怎样确保监督的效果”的,如建议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召开调查庭,有权提出惩戒;建议建立拘留备案制度,将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增加“拘留决定后三日内将拘留证的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98条增加“赋予检察机关宣告违法侦查行为无效的自由裁量权”的内容等等。鉴于这些内容涉及检警双方,涉及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适时提出修改建议,以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权,保证监督力度,确保监督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责任编辑: 王冬]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