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59号提案《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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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监督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职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不断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努力推动包括公安派出所在内的各级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公安部认为,人大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法令,发布决议、命令,对于监督本级政府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般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不直接行使处置和制裁权。由人大加强对执法检查结果的评估,并通过行使处置和制裁权对公安派出所进行问责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政协对公安派出所的民主监督问题

  全国政协办公厅认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民主监督,对于提升公安执法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全国政协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担任公安部特约监督员等形式,开展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民主监督。2015年,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专门组织“加快公安工作法治化进程”提案办理协商会。全国政协办公厅表示,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通过会议、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民主监督。继续积极推荐政协委员担任各类特约监督员,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不断提高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和实效。切实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维护政协委员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三、关于严格公安机关内外部监督问题

  针对目前一些公安派出所存在办案质量不高、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问题,近年来,公安部持续推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内部执法监督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全面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出台《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近500项裁量基准,制定并不断扩充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不断明确和细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创新形式开展全警培训,成立全国公安派出所所长教官培训基地,决定用5年时间对全国1000名重点派出所长开展大轮训。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明确规定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三是强化执法管理。全面推行向派出所和基层执法勤务机构派驻和配备法制员制度,加强对执法办案初始环节的质量把关。重点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改革,强化对侦查权的内部监督制约。修订《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强化对执法办案全流程的实时、动态监督。开展执法规范化网上督察专项行动,重点查纠公安派出所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四是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和管理使用。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规范化改造,实行分区设置和管理,积极推进执法办案场所向实战化、精细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强化办案区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使用登记、专人管理、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将侦查活动置于有效监督下。五是健全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机制。制定办理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设立12389举报投诉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六是全面推行阳光警务。出台工作规定,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依托信息技术建立网上公安派出所。积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着力整改执法突出问题。

  四、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问题

  2015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2015年4月,高检院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并确定山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省份进行为期一年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积累经验,稳步推进改革试点,2016年2月,高检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延长试点时间至2016年11月。据统计,试点期间,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4个市(区),共有1064个县区级基层检察院参与其中,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参与率达63%。全国共有6776个公安派出所直接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一些成效。试点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4931份;对公安派出所共监督立案5243件,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监督3246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1997件。不捕率下降、捕后撤案减少、捕后作无罪处理减少,通过纠正违法,促进了公安派出所侦查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各试点检察院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立足侦查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一些试点地区在省级层面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吉林省院制定《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情况监督工作制度》《侦查监督联络员工作制度》《适时介入、提前协商案件的范围》等多项工作制度。各试点地区还围绕重点问题和环节,探索形式不同的多种监督模式,如山西、宁夏针对各地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较少的现状,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北京在区公安分局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上海通过社区检察室履行对派出所的监督职责等。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17年3月29日,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于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加强监督问题,公安部建议进行深入调研论证。下一步,我们将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全面履行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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