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21号建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字体:  

邰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无固定住处或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职务犯罪并重的理念,有利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隔离、分化、疏导,有效促进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侦破。但正如您所指出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与法律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具体体现为以检察机关实际执行为主,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为辅。

  近年来,特别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积极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各种措施,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取得了办案工作新的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工作,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高检院在每年的全国执法检查中均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严查严管严格规范。2014年8月,高检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加强办案安全防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2015年1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执行、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4月,高检院联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标准,从5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使用要求更为严格。在此基础上,高检院继续组织开展全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动侦防部门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范化。

  关于您提出的请全国人大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建议,我们完全赞同,这对于促进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规范化,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将依法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您提出的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独立执行权的建议,我们认为,该问题涉及法律的修改,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能否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独立执行权,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