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38号建议《关于对首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改不起诉,以教育矫治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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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首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改不起诉,以教育矫治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少年司法理念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处理精神,符合我国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所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符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一些特殊制度十分契合,我们非常认同。

  近年来,高检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高检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突出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理念,探索建立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亲情会见、心理干预等一系列特殊诉讼程序和制度,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的发展完善。同时,大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截至去年12月,全国共有1963个检察院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或者办案组织,占检察院总数的半数以上。2015年12月,高检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如您所指出的,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增设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举措。高检院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法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努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更多涉罪未成年人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未成年人检察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帮教、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成长成才。以2016年为例,全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率为31.66%,不起诉率为10.69%,分别高于整体刑事案件同期的不捕率和不诉率9.07个百分点和4.97个百分点。此外,决定附条件不起诉4455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55691人)的7.9%。

  可以说,检察机关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很多做法和您建议的“书刑”制度异曲同工,目的都是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帮教和矫治,有效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今年3月,高检院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将各地检察机关多年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具体规范,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其接受矫治和教育,包括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活动以及接受其他相关教育等。因犯罪情况不同,还要求所附条件要有针对性,选择帮教措施时要注意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求,尤其避免对其就学、就业和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为彻底矫治犯罪,还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监督考察等过程中,可以运用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方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考察帮教的针对性。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以及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他程序中,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亲情教育、品德教育、传统文化教育等等,因此“书刑”制度完全可以融入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之中。相比较进入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引入或者吸收“书刑”制度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最高法院认为,“书刑”的理念与法院长期坚持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相符。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也非常重视读书学习,比如建立专门矫治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工读学校,即使没有进入工读学校学习的,在社区矫治期间也多有读书学习任务安排。可以说,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知识教育(尤其是法律书籍)是我国少年司法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无须再单独设置“书刑”。司法部认为,“书刑”确实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其适用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尚未被人民法院定罪处罚的未成年人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规定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可以借鉴“书刑”做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开列书目,丰富教育的内容,以起到更好的矫正效果。共青团中央认为,虽然不一定具体模仿实行您建议的矫正制度,但建议的理念和初衷符合我国对犯罪未成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接受教育矫治。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符合条件涉案未成年人的重要场所。近年来,湖北、贵州、江西等地围绕专门学校建设开展了大量实践探索,取得积极效果。今年3月,中央综治委“预青”专项组会同相关部委,召开专门学校建设工作协调会,开展专题调研,正积极推动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

  当然您也建议不宜照搬伊朗“书刑”制度,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合理吸收“书刑”制度,选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先行试点,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程序增加阅读法律书籍等相关要求,逐步探索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制度,并及时推动立法。

  另外,关于您关注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上海市检察院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分别与江苏省、四川省检察院签订了异地协助工作实施意见,为促进流动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实现平等保护创设了条件。高检院也正在起草异地协助的相关规定,以推动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异地协助机制,切实破解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矫治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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