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25号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工作的法律监督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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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硕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工作的法律监督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构的建议

  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构对履行监督职责,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分必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部分地方检察院先行先试,对现有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等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等部门,湖北、天津等地检察机关也有类似做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由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诉讼监督案件,确保监督实效。

  二、关于建立对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的交会点。2014年,高检院提出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的工作主题,并提出通过构建“四梁八柱”,即围绕“抓好检警关系与捕诉关系、实现审查逮捕诉讼化与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转型、建设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做好审查逮捕核心能力和监督核心建设”来推动侦查监督的科学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侦查监督机制。

  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2019件次,公安机关已纠正19310件次。其中,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3件次,对侦查取证违法书面纠正225件次,对阻碍诉讼权利行使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32件次。检察机关不断研究探索建立强化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一是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司法改革要求,2015年至2016年,高检院在10个省份试点,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二是积极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2016年初,高检院部署开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专项监督专题调研,针对调研和工作中发现的刑事拘留底数不明,适用不规范甚至违法适用等问题,要求相关省级检察院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组织开展调研工作。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目前,高检院正积极推动该项改革的落实。

  三、关于强化对审判工作法律监督的建议

  强化对审判工作的法律监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指示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通过刑事抗诉职权的正确行使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拓宽监督视野,创新监督方式。注重综合运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函、口头监督、联席会议、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形成以抗诉为中心、多种监督手段齐头并进、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督体系,更好地实现监督效果。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做好公诉工作,既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又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公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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