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552号建议《关于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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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党中央一再强调,司法责任制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为贯彻中央改革部署,高检院总结以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经验,于2015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基本导向就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为指导各省级检察院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高检院于今年3月底出台《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在8月底前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完成首批员额制检察官的遴选工作,省级检察院均制定辖区内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并制定系列配套制度,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办案模式正在逐步落实。地方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正在确立,办案组织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体现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指标明显向好。

  一、关于修改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建议

  2012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高检院根据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加快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步伐,目前已起草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检察官的选任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职级、等级和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重新制发工作证件的建议

  检察工作证件是检察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的直观依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涉及人员身份和执法资格的重大变化,有必要重新制发检察工作证件并规范使用。高检院将结合您的建议,要求省级检察院根据人员分类结果并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工作。

  三、关于严格司法办案主体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要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要在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为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高检院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性文件均贯穿了未入额人员不得独立办案的精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并第18条列举了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办案事项;第20条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讯问、询问、现场勘验检查、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等职责。《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自承担及检察官权力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单独出席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今年5月至6月,中央政法委联合高检院和最高法院就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未入额人员独立办案问题。全国检察机关6月份试运行新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多人一案”操作模式,分别体现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级检察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员额检察官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完成亲历性事项,辅助人员发挥辅助办案作用,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权运行,高检院正联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实施。

  四、关于进行多渠道监督的建议

  正在修订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高检院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向案件当事人及律师出示工作证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的监督。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在完成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将本院检察官人员名单在本院公示栏内长期公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目前,有些完成分类管理改革的检察院已将入额检察官名单及照片在本院公示栏内公示。下一步,高检院将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实现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行其道。

  五、关于对检察官进一步“放权”的建议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通过依法合理放权,使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而且要承担责任的办案主体,逐步解决“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和“逐级审批层层把关、集体负责而无人负责”的状况。目前,高检院正在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司法办案权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确保各项检察工作不仅符合司法规律,而且体现检察特色。

  关于您建议中提到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的权力也应当下放给检察官”的问题,《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检察长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同时第21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各地已制定本省(区、市)检察官权力清单,目前正根据3月份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下一步,高检院将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本着“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办案职责、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对当事人权利、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影响程度,逐步扩大对检察官授权范围,把检察官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充分释放出来。同时,适应“放权”后的新情况,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办理案件。

  六、关于健全完善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建议

  2016年7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建立了多项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制度机制,比如,将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责任追究制度扩大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别对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情形、程序予以明确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等。文件下发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规定,为检察官依法履职排除干扰和阻碍。

  正在修订的《检察官法》(草案)明确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检察官有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等。随着检察官法的修订完善,将以法律形式保障检察官的独立司法活动,确保检察官能够公平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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