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553号提案《关于推进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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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厘清检察长和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的权责关系,最大限度放权给承办检察官”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案的主导模式是“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检委会)审批决定”。这种办案模式的优点是能够较好地体现检察一体,强化对检察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防止检察权的滥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升,这种办案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审批层级过多,影响办案效率;各层级执法权限不明、责任不清,司法过错责任难以严格落实等。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中,坚持问题导向,把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核心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一再强调,司法责任制是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为贯彻中央改革部署,高检院在总结以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经验基础上,2015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基本导向是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若干意见》根据司法实践和改革需要,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检察权运行机制,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权,使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其中,第5—7条根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不同属性的检察业务设计了不同的检察权运行方式;第16—20条明确了检察长、检察官等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第21条授权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高检院于今年3月底出台《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4月10日—11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要求到今年8月底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均已完成首批员额制检察官的遴选工作,并均制定了辖区内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及系列配套制度,北京、吉林、上海、海南等地已在全省(市)运行新的办案模式。

  关于您提出的“在放权的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建议,我们认为,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是对立统一的。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是对宪法法律更全面的理解。放权强调的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监督强调的是保障公正行使检察权,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正司法。因此,在明确检察官职责权限特别是“放权”的同时,要相应地研究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更有力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审核权。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第11—15条限定了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对健全检委会运行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第22条对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作出规定。《若干意见》出台后,一些省份检察机关对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若干意见》同时提出,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由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关于您提出的“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强化检务公开、强化检务督察”的建议,《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内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官履职评价工作,全面评价检察官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河北、内蒙古、福建、广西等省(自治区)检察院自今年5月以来先后出台检察官业绩考核实施办法。为打造阳光司法新机制,开创检务公开新局面,高检院先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全面加强法律文书公开等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对于起诉书设置查询和评价功能的问题,目前高检院正联合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研发部门作进一步完善升级。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各地改革进展,继续加强跟踪指导,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对您在提案中的具体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充分运用于改革实践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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