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19号建议《关于细化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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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开展人民检察院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与您的建议基本吻合。鉴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试点期间,有关制度设计需要统筹考虑,检察机关的监督试点目前已暂停。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修改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明确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研究论证和经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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