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592号提案《关于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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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智能化司法、智慧检务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广泛关切。您对智能化司法的社会意义和重要性认识深刻,对司法机关智能化应用场景和价值分析透彻,对智能化司法提出的意见建议科学合理,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研究吸纳。

  近年来,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科技创新工作,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检察科技水平,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

  一是注重科技强检战略规划。制定《“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列专章对科技强检提出要求。编制《“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提出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和深化检察改革,以促进司法办案提质增效为着力点,按照“智慧、融合、创新”的总体思路,构建“感、传、知、用、管”五维一体的智慧检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智慧检务”体系包含全面规范的检察信息感知体系、安全高效的多网传输交换体系、数据驱动的智能知识服务体系,业务融合、需求主导的智能应用体系,健全完善的智能管理体系五大部分。根据《“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高检院即将编制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提出检察大数据应用纲领。

  二是开展重大科技专项立项。会同最高法、司法部开展“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工作,加快推动解决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科学技术难点问题,为构建“智慧检务”和全链条司法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支撑。重点突破基于大数据的司法办案智能服务方面、跨部门跨层级多业务司法协同技术方面、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等技术问题。

  三是推进检察办案数据便民利用。依托电子检务工程,推进检察办案数据的便民服务利用,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深度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案件数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端,实现检察办案数据的便民利用。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远程视频接访、网上接访,减轻群众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带来的奔波之苦;检察机关上下级联合接访、会商案情,共同研究解决群众诉求,促进问题就地解决,促进息诉息访,减少越级访、进京访。加快“两微一端”检察宣传网阵建设,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弘扬检察“主旋律”,唱响检察“好声音”,传播检察“正能量”。

  四是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推动智慧检务发展。高检院着力在通过智能化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上下功夫。深度探索智能语音技术在检察机关应用,开展讯问笔录自动生成、维汉互译等智能语音研究项目。积极跟进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发展,专门成立大数据工作小组,探索大数据等在公诉等检察业务部门的落地应用,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电子数据取证中应用,提高检察系统电子数据取证的整体能力。各地检察院智慧检务也取得一定成效,贵州检察院对办案过程数据全覆盖,流程全监控,案件处理中对案件进行全程数字画像,通过个案与类案的比对,同步触发流程监控和质量监控。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和《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的目标任务,以强化法律监督和监督为民为着力点,加快“智慧检务”体系构建。

  (一)到2017年底,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六大平台全面建设,“智慧检务”数据源生产线全面形成。启动高检院本级和试点地区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探索区域级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初步建立检察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在部分地区启动司大数据应用试点,推进智能语音等相关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等。

  (二)到2020年底,扩展检察大数据应用,全面建成“智慧检务”体系。重点突破类案推送、量刑建议、决策支持等需求点,开展面向司法办案、管理决策、服务为民三大大数据应用条线,服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以大数据与业务紧密结合的“智慧检务”运行机制。

  一是“智慧检务”支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全面分析,为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实施提供数据服务和支撑,并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提供辅助支持,对改革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二是“智慧检务”支撑检察职能作用发挥。推进大数据在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等各业务部门的智能辅助应用。推进以检务大数据资源库为基础,组织梳理绘制面向检察人员个性化呈现知识图谱、推进基于案件关键词、诉争焦点、案由、适用法律等相关数据的智能案例推送,推进基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等不同主体的大数据案件画像及各类法律实体识别模型的应用。

  三是“智慧检务”支撑高效管理决策。推进大数据在检察办公中的应用,提供办公数据检索服务及相关态势分析、趋势预测等,推进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数据应用为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提供大数据服务,推进数据信息共享,推进党内监督与司法办案活动监督有机结合,推进大数据在计划财务装备管理中的应用,推进检察大数据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应用,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综合分析、决策和应用支撑。

  四是“智慧检务”支撑监督为民。推进大数据在检务公开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检务公开平台,畅通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渠道,并为检察公信力测评提供数据支持;借助检察大数据应用,探索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支撑。

  五是“智慧检务”支撑政法业务协同。推进大数据在政法业务协同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为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协同提供服务,探索构建政法机关之间的大数据业务协同创新体系。推进基于政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分析侦查活动过程中的不当执法行为;完善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加强“智慧检务”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政策、人才智力、经费物资全方位保障。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与全国人大沟通联系,争取对相关内容进行增加和调整,促进落实人工智能和智慧检务。推动成立智慧检务智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重点高校、专业大数据企业的联系,实现产、学、研、用各单位的强强联合、协同创新,形成良好的“智慧检务”创新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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