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15号建议《关于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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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规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各级试点检察机关突出工作重点,围绕授权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摸排案件线索,提升公益诉讼效果。严格落实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主动履行保护公益职责。通过试点工作实践,各方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形成基本的理论共识,普遍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调动其他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探索出了既符合诉讼基本原则,又符合检察职能特点的公益司法保护之路。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增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增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

  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曹建明检察长亲自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动员部署。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湖南长沙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全面部署公益诉讼开展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锐意创新,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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