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关于加快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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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公益诉讼立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按照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要求,高检院把试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及立法工作。两年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9亿余元;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

  第一,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两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第二,“两高”继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检察机关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案件流程中所有涉及到的法律期限、二审和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及执行方式等关键问题,建立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配套保障机制,在充分吸纳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高检院和各地检察机关还将积极与各专业机构联系,建立环境损害和修复的鉴定评估机制。

  第三,完善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履行诉前程序。诉前程序的设置,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督促者的法律属性,从制度上保障和激发了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也给行政机关继续依法履职提供了空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法吸收上述成功经验,明确规定了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将继续通过履行诉前程序,提高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公益的积极性,同时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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