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504号提案《关于必须对反诬救人者提出公益诉讼的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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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学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必须对反诬救人者提出公益诉讼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按照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要求,高检院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严格把握试点案件范围,严格执行层报审批制度,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公益诉讼制度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月18日,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部署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不包括“反诬救人者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决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立法机关尚未将反诬救人者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检察机关不能对此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被诬者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如果反诬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触犯刑法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认为,受助人如果为使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助人如果捏造事实,侵害救助人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助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为遏制救助人被受助人诬告现象的发生,需要法院在审判该类案件中,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受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诬救人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损害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关注此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公民勇于助人、乐于助人,弘扬社会正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对您的建议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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