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10号提案《关于推进形成共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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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形成共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按照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要求,高检院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严格把握试点案件范围,严格执行层报审批制度,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公益诉讼制度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月18日,高检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部署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您的建议体现了对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对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高检院将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积极与最高法院沟通协调,充分吸纳试点成功经验,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建立调查核实等配套保障机制,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性质定位,以及对应的程序设置。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坚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作为监督者、公诉人的性质定位,对案件管辖、诉讼具体程序、诉讼监督程序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规定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履行诉前程序。诉前程序的设置,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监督、督促者的法律属性,从制度上保障和激发了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也给行政机关继续依法履职提供了空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法吸收上述成功经验,明确规定了诉前程序。高检院将在具体办案规定中加以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宜由诉讼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诉讼当事人的特殊之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仍应遵循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应审判规律,并表示如需“两高”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将会同高检院就公益诉讼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调研、协商,尽快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关于将公益诉讼职权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规定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示,全国人大内司委将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中央政法委表示,将大力支持和配合立法机关、“两高”和相关部门加强公益诉讼立法、司法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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