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38号建议《关于解决边远地区基层检察院系统检察官流失和断层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9-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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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边远地区基层检察院系统检察官流失和断层问题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国家层面降低边远地区司法考试条件问题

  高检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地区降分录取和西藏单独划线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统一考试、在职人员单独考试和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等试点政策,使业务岗位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总数都有明显增加,对于缓解少数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国家出台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司法部也一直高度重视解决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自2002年以来先后实施多轮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分录取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的1408个行政区划单位列为放宽地区,共有16.5万余人通过享受放宽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效缓解了基层法律职业队伍人员短缺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解决边远地区特别是大兴安岭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流失和断层问题,司法部经专门研究并征求我院和最高法院的意见,决定对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的37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共39个,海伦市和汤原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已列入)实施司法考试放宽政策。此项计划在司法部有关考试公告中予以明确,向考生和社会告知。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司法部继续在艰苦边远及民族地区实施与内地有一定差别的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政策,着力解决艰苦边远及民族地区检察人员不足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关于针对边远地区基层检察院制定优惠政策问题

  近年来,高检院与最高法院颁布实施《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等制度规定,明确边远地区招录人才的倾斜优惠政策,推动优秀人才进入边远地区基层检察院常态化、规范化。2016年,高检院与最高法院会同中组部制定关于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的规定,明确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和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任职年限等条件适当放宽。《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明确艰苦边远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将招录条件放宽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C证,单独划线,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检察院的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政法专业本科生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可参加考试。对自愿返回原籍工作的或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民汉双语报考者,可以进一步放宽条件和简化程序。这些规定切实为边远地区检察院招入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力度,对边远地区检察院遴选检察官、招录检察官助理实行政策倾斜,使更多优秀人才愿意到边远地区基层检察院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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