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樵:检察公益诉讼为全球环保工作提供中国方案
时间:2019-03-13  作者: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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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协同,扎扎实实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前进,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随之开启制度构建和试点工作。到2018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一共办理公益诉讼近9万起,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进下,这项制度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上开花结果,丰富了检察机关的角色职能,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长效保护。

公益诉讼案例

休渔期发现非法渔船

2017年5月31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附近执行巡查任务的江苏渔政监督支队的工作人员在雷达上发现了四艘疑似拖网类渔船的船舶。此时正是禁渔期间,除去垂钓船之外,任何渔船都不应出现在海面上。

渔政执法人员登上非法作业的渔船,发现甲板上堆满了渔获物,据执法人员的初步清点和估算,每条船上渔获物的数量都已超过了一万公斤。

由于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迅速被移交给海警部门侦查。经过近40小时通宵达旦的工作,侦查人员清点出四艘船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达6873箱,共计14.96万公斤。

在这些渔获物中,超过拇指粗细的鱼并不多,没有食用价值,属于饲料鱼类。打捞这些鱼类,违规渔船使用的是被称为“绝户网”的一种网具,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最小的网目尺寸不足10毫米,远小于国家规定的54毫米。

在作业中,违规渔船使用长度有500米的双拖网进行捕捞,渔网被系在两艘渔船尾部,需要两艘渔船同时作业。涉案渔船非法捕捞的海域,水深不足30米,作业时网口扩张,上至海面,下帖海底,像推土机一样将海州湾的海底生物一网打尽。

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修复

通过侦查,办案人员发现这个案件不是简单的不同渔民、不同渔船之间零敲碎打的非法捕捞,它背后的利益链条牵系更多的个人和单位。

首先,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间,经常有一名男子为他们提供基本钱物,警方确认他的身份后,这名船员们口中的“何经理”何青(化名)于2017年6月19日在连云港被抓获,

随后,何青所属的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也被纳入调查范围。接着,办案人员追查到和荣成伟伯公司同属一个母公司的鱼粉公司。通过对荣成伟伯公司账目进行查阅和核对,办案人员发现三年以来荣成伟伯公司向鱼粉公司输送了大量的饵料渔获物,伟伯公司疯狂捕捞饵料鱼类的目的就是为鱼粉公司提供原料。

近年来我国海洋资源急剧恶化,为了给海洋更多休养生息的时间,2017年农业部将以往每年6月1日和6月15日开始的伏季休渔时间统一调整为5月1日开始。

在海洋生态环境十分严峻的情况下,何青等人持续三年在休渔期内使用“绝户网”进行拖网式捕捞,使得鱼类资源无法维持在正常状态,小型的鱼类无法长大就被捕捞殆尽,以它们为食的大型鱼类也无法获得充分的食物。金属线编织的拖网十分沉重,其所过之处,沿途一切都被铲平毁掉。专家估计,这种拖网经过的海域,可能几个世纪都无法恢复。

因此,仅追究非法捕捞者的刑事责任,所形成的震慑力和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是不够的,还应当让这些发了黑心财的人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为了理清910万公斤渔获物的生态价值,灌南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前往实地探查情况,广泛听取专业人士和一线渔民的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海洋专家的帮助下,检察机关对这起非法捕捞案造成的海洋危害作出评估,结合东黄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特点提出了生态修复的方案。

2018年3月22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和何青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7名被告人和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鱼粉公司及他们的母公司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形式修复海洋生态或赔偿修复费1.3亿元。目前,这起案件已经审结,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2013.1.1-2018.12.31间全国法院公开的相应裁判文书显示,该类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案件主要发生在以下水域:

涉及各种鱼类:

非法捕捞行为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带来相应的环境修复成本,公益诉讼制度为落实非法捕捞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新思路,推动区域生态治理工作的进行。从2015年7月1日到2018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近9万起,一系列诉讼成果全面表明这项法律制度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切实发挥着长效作用。就这项制度的国内成效和国际效应,《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采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

撒贝宁: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检察机关除了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让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您如何解读它的法律意义?

张雪樵:被报道的这个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后果,所以采取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刑事责任跟民事责任又是不一样的。刑事责任是对人采取的惩戒,生态被破坏了,也要依据《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民法上的责任,即采取恢复原状等权利救济方式,这是刑事法律责任所不可替代的。所以你捕了鱼,不仅要坐牢,而且不能占便宜,不能因为犯罪发黑心财。如果破坏了环境,不仅发财的目的实现不了,而且要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引导社会树立全民保护生态、全民守法的良好秩序。

撒贝宁: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我们看到案件的原告、被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在这个案件中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出的,您觉得在这个特别的公益诉讼的背后,有怎样的法律意义?

张雪樵:应该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这项制度是补充性的,首先是通过督促或者公告等方式尽量让社会组织来向相关的违法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民事公益诉讼强调“平等”的概念,由社会组织来告社会主体相对来说较能体现平等。检察机关代表公权力,所以它不是走在最前面的。当没有人去起诉违法者的时候,检察机关作为补充的诉讼主体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7月,联合国副秘书长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一行到中国来考察中国环境的司法保护时,赞叹中国的检察官提起公益诉讼这项制度是很了不起的。这项制度是全球环境保护的一个制度表率,国外也有环境资源法院、法庭,但是让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是中国的首创。有句话叫“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中国在总书记高度重视下,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这项制度。短短几年,我们通过丰富生动的实践办了大量的案例,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国内生根发芽、硕果累累,而且也为全世界检察制度、检察工作作出贡献,为全球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中国的方案。

新时代,我期待,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的法治心愿是:

(文字:白敏 张博 李燕杰 李绍鹏)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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