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光荣与梦想 人物专访|最高检机关党委原常务副书记王开洞:与法相伴很幸运
时间:2018-12-10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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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相伴很幸运

——专访最高检机关党委原常务副书记王开洞

王开洞,1943年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县。1982年起先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厅教育处副处长,教育局教育处处长,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厅长,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一级高级检察官,1999年退休。

“今年,民事行政检察30周岁了。我们‘老民行’有个微信群,不时发些民行工作消息,我特别关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动态。这30年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身着红色外套、头发斑白却依旧神采奕奕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原常务副书记王开洞感慨地说。

与民行检察工作结缘

记者:您能简要介绍下您的工作经历吗?

王开洞:1968年大学毕业以后,我被分配到偏远的贵州。当初我有两个选择:可以留在省城贵阳,进入贵州省劳改局,也可以去黔西南的兴义公检法军管会。我选择了后者,选择到最基层的地方磨练自己。从1968年至1978年这10年间,我在公安部门工作了2年,在法院工作了8年。1982年,我调任最高检人事厅教育处副处长,之后任最高检教育局教育处处长,一直做教育方面的工作,直到1992年到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

之前的工作经历对我后来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非常有益,使我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感受。这期间,我曾多次参与重大民事监督疑难案件的研讨。1996年,我服从组织安排,恋恋不舍地离开了自己喜欢的岗位,开始从事党务工作,直到1999年退休。

记者:您在最高检从事了10年教育工作,是什么样的契机被调入民事行政检察厅?有没有一些故事与我们分享?

王开洞:那是1992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去参加一个教育方面的研讨会,刚好民事行政检察会议是在同一天同一地点的不同楼层举行。当我参加完那个教育研讨会后,接到领导通知:“你顺便也来参加民事行政检察会议吧。”我当时有点懵,我做了那么多年的教育工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了解并不多。

记者:当天的民事行政检察会议开完后,对您的工作产生了哪些影响?

王开洞:那个会议使我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的确是检察机关的“新兴业务”。也是在那个会议上,我接到调任通知,让我到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便开始深入学习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法律知识。

记者:在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期间,您印象最深刻的事情是什么?

王开洞: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几起案件,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的申某民事经济纠纷案,经最高检抗诉后最终改判,当事人致电表示感谢。

我关注到,今年6月11日,张军检察长列席了最高法审委会会议。他指出,在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我想,这必将推动包括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内的检察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从完善机构设置到构建民行检察新格局

记者:您刚到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时有什么感受?

王开洞:回想起我刚到民事行政检察厅时的情景,仿佛历历在目。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不容易”。当时民事行政检察厅刚建立没多久,处于初创时期。1992年,我调任该厅副厅长,当时厅里的工作人员大约有10个人。

当时,虽然全国各地省级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处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地市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处于待建立阶段。通过到基层检察机关深入走访调研,我发现,有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在调研中,我经常会遇到“经费和编制都比较紧张,监所科长是我,民行科长也是我”等类似的状况。

记者:面对地市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机构设置不完善等问题,你们当时是怎么攻克的?

王开洞:完善机构设置成为那时我思考谋划如何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次出差到省级检察院参加民事行政工作会议或者调研时,如果当地检察机关邀请我发言,我都会借着发言的机会讲一讲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设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必要性。那段时间,最高检领导有时都会开玩笑地调侃“这段时间就学王开洞的讲话了”。经过全国上下齐心努力,地市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机构有了较大完善。

记者:在民事行政检察基本架构初步完善后,接下来需要面对的主要还有哪些问题?

王开洞: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张思卿提出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我发现,尽管当时有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设立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但是对“狠抓办案”理解得不够深入,执行不够到位。经过思考,我就想到了一个办法:哪个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多且严格执法,我们就以此为先进典型发通报表扬。现在看来这似乎是最笨的办法,但确实起到了提升办案积极性的作用。

另外,为了增加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进一步了解,我们加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向群众分发与民事行政检察相关的宣传图册,并告诉他们,如果对法院的民事判决不服,可以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申请监督,同时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耐心向群众解释。

记者:您提到近些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具体指什么?

王开洞:张军检察长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时提到,要构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轮驱动”转型发展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在这“四轮”中,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都是从原来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拓展来的。其中,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目前进展得也比较顺利,尤其是公益诉讼对于生态修复起到了较大推动作用,成为了生态保护的“助推器”。相信民事行政检察未来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链接

从1988年到2018年,民事检察从试点探索到有序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道路,丰富和拓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8年到2001年,是民事检察试点探索、全面起步阶段。1986年,部分检察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法律监督试点工作。1987年,最高检确定“积极试点,稳步发展”的方针,开始尝试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88年4月,最高检决定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研究小组。1988年9月,最高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些地方检察院成立了民行检察机构,初步办理了一批案件。1990年9月,两高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四川等6省(市)进行民行检察工作试点。

2001年到2010年,是民事检察制度定型、蓬勃发展阶段。2001年8月,最高检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这一指导思想。

2010年到2018年,是民事检察职能拓展、创新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诉法的修改丰富拓展了民事检察的职能体系,为民事检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及持续推进的司法改革,为优化民事检察工作机制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力。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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