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公开审查观摩活动
时间:2018-11-08  作者:闫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公开审查观摩活动

11月6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举行杨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检特约检察员及部分省市检察官代表参加观摩活动。

听证会的最后,办案检察官播放了一段申诉人杨某前妻高某的视频,视频播放完,杨某没有说话。

“一个大男人,他在控制自己的情绪。”身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村街道梨树园社区党委书记、主任余梅注意到了杨某的情绪,她分析道。

一怒之下持刀伤人反被打晕

该案申诉人杨某是红河州石屏县异龙镇松村村民。2017年1月25日20时许,杨某进入前妻高某的家中后,因琐事与高某发生争吵,与高某系恋爱关系的宋某便离开客厅走向大门。争吵中,杨某用右手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尖刀捅向高某,高某闪躲中被绊倒在地。杨某左手按着高某的脖子致其额头磕在电视机柜上,高某的父亲、姐夫见状便上前劝阻。

宋某听见高某叫声后返回到天井处口头制止杨某,杨某即持刀捅向宋某,将其腹部划伤,宋某举起左手再次挡刀时又被划伤左手食指、小拇指。宋某即从大门右边拿起一根木棍朝杨某头部打了一下,并在后退时和杨某一起绊倒在台阶上。宋某先站起来,用木棍朝杨某头上打了一下,又朝其双脚打了两三下,杨某当场昏倒在地。

随后,高某报警并打120急救。经法医鉴定,杨某左胫骨、右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左额部的损伤属轻微伤;宋某的左手小指及食指刀伤,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1月26日,宋某主动到石屏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今年5月3日移送石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宋某对该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石屏县公安局没有提请复议。申诉人杨某不服石屏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红河州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石屏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对宋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11月6日的公开审查活动,以此为主要议题展开。

主持人介绍完基本案情后,杨某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由于当地方言比较难懂,杨某讲完后,主持人便当起了“翻译官”。杨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自己使用的凶器不是尖刀,只是一把水果刀,而使用刀具是因为与高某及其家人有过节,心里还有怨气。其不是拿刀捅刺,而是把刀放在高某脖子上吓唬她。杨某的代理人认为,宋某实施伤害时,杨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

原案承办检察官何琼芬和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普劼分别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并针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检察官还当场展示了作案工具照片并回答了申诉人的疑问,根据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宋某提交给民警的确系一把尖刀。

根据多位证人证言和伤情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杨某在斗殴过程中刀没有离手,宋某手指、腹部被划伤,且都是正面伤,外衣被刺穿。杨某本人的陈述也证实了这一点。

“证据显示,刀一直在杨某自己手上,中途并没有放下,证实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宋某面对挥起的刀,心里是极度恐惧的。”办案检察官说道。

并且,此前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3年12月24日,杨某曾用水果刀将高某的面部划成重伤。2014年8月6日,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此,检察官认为,杨某挑起事端、过错在先;宋某正面临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宋某持木棍反击的行为是自救,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宋某的行为造成杨某轻伤,没有超出防卫的限度条件,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随后,五位听证员分别对杨某进行提问。“谁先动的手?”“刀怎么用的?指向哪个部位?”“如果这件事里,拿刀的不是你,而是其他人,你会怎么处理?”“什么时候离的婚?”……除了细节问题,听证员提出的问题颇具人情味儿。

“我先动的手。”……

杨某对听证员的提问一一作答。……

提问结束,是15分钟的听证员封闭评议时间。

在基层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新合镇武装部长、涌塘村党总支书记李洪亮对这样的案件深有感触:“在基层这种事情很多,也非常难处理。公开审查这种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江西客家人环境有限公司金塘清扫班班长陈隆梅和全国人大代表、红河州医院感染科科长王长林均认为:公开审查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强化了人民群众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

第一次参加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第二道路排水养护管理所水道三组组长王润梅建议,可以邀请更多了解情况的人参与进来,比如邻居等。

公开审查是一种更好更优的检察产品

记者注意到,整个公开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杨某及其代理人多次发言陈述自己观点,并现场进行问答互动。“整个过程中充分给予了申诉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样消除了申诉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同时也是进行法治教育和宣传的过程,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广播电视台首席主播、播音部主任李桂琴说道。

15分钟后,听证员当场宣读了评议结果:五名听证员中,有四名认为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申诉理由不成立,另外一名则认为宋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办案检察官表示,此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结论,检察机关将会把听证评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作出最终的复查结论。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这样的方式,最大限度保证了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是程序正义的一种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起重所设计员、省妇联副主席阎少泉十分赞赏公开审查的方式,她还建议,检察机关扩大公开审查案件范围,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等案件都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

公开审查活动的最后,办案检察官播放了一段高某的视频,视频里的她说:“对杨某没有什么要求,就希望他找一个正式的工作,那样会比较充实。一些事也不要老放在心上,对生活有个好盼头,过好自己的日子。”

杨某沉默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说:“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把证据都公开来说,让大家评议,不管结果怎样,我都会接受。”

“整个审查过程非常严谨,同时也具有人情味儿。播放的小视频非常触动我,这对当事人来说,应该也是一种触动心灵的方式,有时候亲情比法律更好。”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蒙自市老寨乡兽医站站长张莉十分动容。

“依法、公开、公正。”这场公开审查也让最高检特约检察员、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市民族联谊会常务理事雷达印象深刻,他认为,程序公正是法治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公开审查让所有人都有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特别是当事人,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之后,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依法得出结论,这也是对检察机关强有力的监督。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表达了诉求,原案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展示,复查案件承办人陈述了意见,五位听证员听证、评议并发表听证意见,这种公开审查的方式就实现了“看得见”的运行过程。新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推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就是更好更优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更好更优体现在:办案程序更加透明,释法说理更加充分,人民对司法的参与度更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更加全面客观。

[责任编辑: 刘家墉]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