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司法改革|浙江: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时间:2017-07-08  作者:徐盈雁 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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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成以上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浙江: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本报讯(记者徐盈雁 范跃红)2016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浙江省检察院组织指导杭州市两级检察院开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西湖、萧山、余杭、富阳4个基层检察院为重点试点单位,同步推进杭州其余10个单位试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杭州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7429件公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163件,开展率达42.6%。

  “把握要义,积极作为,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回顾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如是说。

  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试点初期,作为试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反复强调,要认真研究和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顾雪飞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统一性,这会对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影响,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的尊重。关于适用条件,顾雪飞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的有益成分,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与检察机关就所有关于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协商。

  关于诉讼证明,顾雪飞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我们不能以认罪认罚从宽为理由,放松证明标准,破坏来之不易的良性司法生态和逐步趋好的司法氛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我们始终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不会‘从松’。”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淑芳说。

  关于量刑建议,顾雪飞表示,应不断提高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根据“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特殊作用。顾雪飞解释说,只有检察机关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较为明确的预期,才能更好地促使其就是否认罪认罚以及程序适用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

  适用中的几个“重点把握”

  试点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杭州市两级检察院主动做到几个“重点把握”。

  坚持以真诚悔罪为前提。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却不悔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杭州市检察机关把是否悔罪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并探索建立可操作性、可量化的评价指标。

  “认罪时间反映悔罪态度。”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鲍键介绍,杭州市各基层院均制定了《认罪认罚情节考察表》,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侦查到提起公诉全部诉讼环节的认罪认罚情况。他们通过定位认罪认罚时间点,分别适用最高30%、20%、10%的从宽幅度量刑,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早日认罪。

  “在押表现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的重要体现。”鲍键介绍,富阳区检察院建立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表现等级评定制度,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

  坚持诉讼效率与案件质量并重。“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明确,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萧山区检察院曾发现3起不构成犯罪和1起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这4起案件均为犯罪嫌疑人法律认知错误,为求得从宽处理,承认自己“有罪”。

  “这些情形说明,坚持以有罪为基础,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才能确保案件质量。”鲍键说。

  坚持诉讼效率与办案效果并重。为此,杭州市检察机关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坚决避免为了快速处理而一诉了之。二是犯罪嫌疑人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因有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的,通过广泛听取被害人、社区、单位等意见,结合社会矛盾化解情况,视情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三是对案件事实认可,但对个别细节或案件性质有辩解的,不视为不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坚持认罪认罚相统一。根据“‘认罚’成为决定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精神,杭州市检察机关对只“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对“认罚”的把握,杭州市检察机关也不只是看是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而是注意审查发现是否有表面“认罚”,而私下串供、毁灭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等情形,对存在这些情形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提升试点整体效益

  试点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围绕提质增效的目标,以制度与科技为依托,着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整体效益。

  在西湖区检察院,葛淑芳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创新的系列配套机制——

  细化量刑标准。“我们把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试点工作的创新点,制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11种罪名的量刑参考表,按照犯罪数额与量刑情节,以表格形式将具体量刑建议细化到以月为单位,明确量刑浮动的量化指标,使庭审量刑建议有据可查,从宽幅度心中有数。”

  创新律师值班方式。通过值班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回应社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冤枉无辜、侵犯人权的担心和质疑。西湖区现已建立了由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主办刑事案件20件以上的律师组成的值班律师团队,明确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工作的时间节点、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同时建立值班律师预约制度,在特定案件关键点提前预约律师,既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预防了律师“坐空班”的人力浪费,提升了律师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探索试行刑拘直诉。在严格遵守刑诉法基础上,西湖区检察院对案情简单、自愿认罪、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可捕可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不经审查逮捕环节,由公安机关在法定拘留期限内,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身处互联网城市,杭州市检察机关在试点中强化信息技术运用,推动形成富有特色的信息化办案模式。

  鲍键首先向记者介绍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建成并使用的“三远一网”远程办案系列。“实现了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远程送达、网上办案。远程提审系统边提审,边录音录像,使认罪认罚过程直观可见、有据可查。”

  他还提到了目前正在研发的“智慧公诉”辅助系统,即以检察信息化、卷宗电子化、远程可视化为轴心,开发运用“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运用人工智能和信息网络构建一个集公诉办案、法律监督、案后评价为一体的智能体系,提升办案人员阅卷、提审、审查、文书编写效率。“江干区检察院开发了危险驾驶案件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使危险驾驶罪的速裁案件办理时长从一天缩短到一个小时,极大提高了办理此类认罪认罚案件的效率。”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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