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天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时间:2017-07-03  作者:于天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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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就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既是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确保纯洁性、增强战斗力的现实需要。结合检察改革和发展实际,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明确、履职到位、有效考评、监督问责的制度体系,不断推动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明晰分层责任,着力健全衔接紧密的组织责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增强工作合力:

  一要强化党组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体系中的全面领导责任。检察机关承担着在检察工作领域执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责任。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固牢“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意识,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整体谋划、统筹安排和督促检查,加强领导和指导。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检察院要设立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强化检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在党建工作责任制体系中的具体工作责任。各级检察院机关党委、政治部等是机关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重要承担者。机关党委应聚焦党建基础性工作,不断完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等方面的举措,加强分类指导。政治部门应协助党组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确立良好选人用人导向。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教育培训部门要创新培训方式,兼顾培训共通性和专业性要求,让干警在培训中既学到检察业务技能,又受到深刻党性教育。

  三要强化基层组织在党建工作责任制体系中的落实责任。检察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各项任务的“最终落实者”,支部书记是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四要强化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党建工作责任体系中的监督责任。机关党委纪检部门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组的协调配合,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一把尺子量到底,既管住“关键少数”,又管住“绝大多数”,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

  聚焦作用发挥,着力形成严谨有序的履责落实机制

  明责的目的在于履责,要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运行组织机制,使党建工作既落实统一要求,又紧贴工作实际,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注重加强形势任务的研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队伍建设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要探索建立意识形态和思想动态研判工作机制,由机关党委和政治部门具体负责,及时收集了解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明确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方法措施。

  二是注重探索组织机制的创新。针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日益明确等新形势,积极探索在业务部门设立专职党务工作者,协助部门负责人、支部书记具体负责党建、工会等工作;要在外出办案人员中设立临时党小组并指定小组长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积极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实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以党建引领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保障司法办案,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

  三是注重激发基层支部的活力。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工作力量最坚实的支撑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的要求,以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活动经常、档案齐备、作用突出为标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思路、改进方法,积极开展体验式、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群众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在积极履职、服务发展、凝聚人心上来,真正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攻坚克难的堡垒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四是注重强化先进典型的引领。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把点上的经验及时在面上普及,用基层经验指导基层实践。要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党员责任区,选树一批叫得响、立得住、过得硬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机关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把握原则要求,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

  考评是推进工作的杠杆和手段。要围绕党建工作的目标责任,构建党建工作客观、公正、系统的考核评价体系。构建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要把握好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性要求与个别性特点相结合。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中,部门职能及工作性质各有差异。在设定考评制度时,应统筹把握统一性要求和个别性特征。一方面,要根据上级党委对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将相关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同时突出对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考核;另一方面,要根据检察机关不同内设部门的情况和特点,在党建工作内容和具体方式上区别对待,确保党建工作植根实际、取得实效。

  二是坚持支部述职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建立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和述职制度,由各党支部每年定期向机关党委报告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机关党委根据报告和述职情况,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分别对党支部及支部书记履行党建责任情况进行初步考评。在基层党组织自查、机关党委初评基础上,建立基层党员群众参与评议机制,由基层党员群众从不同角度对党建工作作出评价。

  三是坚持注重过程与结果运用相结合。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定期听取机关党委对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综合考评汇报,切实把指导党建工作与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情况有机统一起来。机关党委每年应通报考核结果,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实绩要成为年度目标考核和评选表彰机关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将考评结果与评选先进挂钩,与干部任用结合。

  创新方式举措,着力完善及时跟进的监督问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严”,关键在“治”。强化监督问责,是“严”的集中体现、“治”的具体举措。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履行党建工作职责不力,不履职、怠于履职的情形,应当进行追责问责。要创新思路措施,以强力问责促尽职履责。

  一是健全机关党委组织检查、抽查等制度。机关党委在推进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的作用,对于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跟进监督问责。要建立对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的抽查、检查制度,发现怠于履责或者履责不全面、不到位的,要及时指出,责令整改,并作出通报、诫勉等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过建立抽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责的常态化监督。

  二是健全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强化“一案双查”,是督促、倒逼履行好职责的重要手段。对支部党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既要严肃查处党员本身的问题,也要严肃查处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经查确实存在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调查监督问责。

  三是健全落实分层调查问责机制。对于检察机关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及其组成人员的问责,应当由机关党委、机关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展开调查,需要问责的,由机关党委作出决定,报党组批准;对于机关党委及其组成人员问责应当由党组按照职责权限启动调查,决定成立调查组或者转机关纪检部门调查。发现有确需问责情形的,要严肃追责。

  (作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刘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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