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表示:管住“熊孩子”,降低惩罚年龄不是“灵丹妙药”
时间:2017-03-04  作者:党小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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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多位教育界专家表示——

  管住“熊孩子”,降低惩罚年龄不是“灵丹妙药” 

  

  周洪宇代表

  马敏委员

  本报北京3月3日电(记者党小学)治理校园欺凌多发现象,光靠降低处罚责任年龄不是根本办法,也不是治本之策,关键是要用好教育手段——在今天举办的第十届“北京·长江教育论坛”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多位教育界专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并建议尽快完善教育法规管住“熊孩子”。

  “北京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江西永新初中女生打架”“四川资阳扒衣羞辱女生”……近年来,多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也反映出这一问题突出,全国检察机关201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988人。

  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为此,社会上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种是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惩处“熊孩子”打架斗殴现象,另一种声音则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此类现象,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近日,公安部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拘留,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制度。那么,解决“熊孩子”问题,处罚的年龄到底该不该降低?这引起代表委员热议。

  “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违法的责任年龄规定是合理的、恰当的,因为相应的年龄规定都是经过认真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未成年人违法乃至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教育缺失,包括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上都能找到“病根”,降低惩处年龄治标不治本,不是根本之策。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惩处年龄的降低涉及到立法,这是非常严肃谨慎的事情,需要有民意基础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不能因为个别校园欺凌现象而普遍降低惩处的年龄,应当采取教育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他还表示,校园欺凌不光是我国存在,日本、美国此类现象也很突出,解决这个问题,不光要看中国,也要看国外是否也采取了降低责任年龄的办法。

  出席论坛的多位教育专家都表达了“不赞成降低责任年龄”的观点。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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