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上海长宁检察院: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发源地
时间:2016-06-02  作者:韦洪乾 闫昭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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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在研究案情。闫昭/摄

  正义网上海6月1日电(记者 韦洪乾 闫昭)5月31日,正值全国未检工作30年在上海召开之际,正义网记者和上海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文岚一起走访了我国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的发源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首先请参观我们的‘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展示馆’。”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热情地向记者介绍说,“1986年6月,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在长宁区检察院建立,标志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诞生。”

  上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展示馆坐落在长宁区检察院新落成的办公楼二层,由上海市检察院和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建设。一进门是前言部分,“儿童不是缩小版的成人”“少年强,则国强”等名人名言,告诉参观者,上海检察机关30年耕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添上了浓重的一笔。

  “30年来,我们未检科的办案工作模式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叶国平告诉记者,“第一阶段是1986年6月在起诉科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开创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审理的办案模式;在此基础上,又建立了‘少年起诉科’。第二阶段是1994年正式更名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实行了‘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机制,结合办案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第三阶段是2007年下半年开始,还试点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首次确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参观完展示馆,叶国平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历年来的首创工作,算是对未检特殊检察制度发源地的一个回顾。

  “早在1990年6月,我院与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密切配合,首次在徐某盗窃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教育环节,就是法庭教育,由公诉人、辩护人、监护人共同在法庭上、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犯进行道德和法治教育。”叶国平说,“我们还首创了观护员制度,观护员在检察机关指导下,按居住、学习或工作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观察,并施以矫治措施。该制度于1992年5月开始在案件中试行,1993年6月,我院总结了观护工作经验,制定了《观护员制度》、《观护员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观护程序、观护员条件、来源、职责等。”

  据介绍,该院从1992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工作:1992年7月,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辩护人提前介入程序,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993年,与上海市青少年心理行为门诊部合作,利用科学的测试手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验,测试的结果以及心理治疗、行为矫治的方法与手段,为掌握了解、矫治未成年犯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提供了较为科学的参考依据。1994年2月,开始试行监护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制度,通过让监护人参与讯问、举行亲情会见、开通亲情热线等形式,鼓励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1995年6月,成立检察系统第一个特殊青少年考察基地,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中参加一定的社会公益劳动。1997年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并与区法院合作将这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为了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2011年,我院开始探索对涉罪未成年人运用训诫等非刑罚处置措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训诫室,较好的实现了展现司法权威和教育感化的双重功效。2004年11月,开始尝试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担任“临时家长”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介绍中,叶国平充满了自豪感。正如展示馆前言中写道:“30载薪火相传,岁月如歌。30载耕耘收获,厚积薄发。铭记这风雨兼程、上下求索的30年,憧憬下一个继往开来、辉煌灿烂的30年”,叶国平对记者说,“长宁区检察院将一如既往,继续努力为我国未检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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