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规定: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时间:2016-04-09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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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强化保密责任 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有何现实意义?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本报自今日起开设“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专家解读”专栏,约请法学专家就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解读。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针对《规定》中部分亮点内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给予了深度解读。

  记者:《规定》对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宋英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与反腐败作斗争,推出了一系列反腐新举措,经过持续的“打老虎”“拍苍蝇”,反腐败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反腐败也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一方面要主动作为,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要积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形成人人敢举报、能举报、愿举报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规定》以调动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积极性、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了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各项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决心。

  记者:《规定》提到,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但是,人民群众担心举报信息一旦被泄露会遭到打击报复。您如何评价《规定》中的保密措施?

  宋英辉: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斗争的主力军和力量源泉。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规定》第5条列举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规定了四个“不得”:一是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在专门场所或采取专门方式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是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三是举报线索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四是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答复举报人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规定》第11条还规定了举报人转化为证人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即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让举报人放心大胆地出庭作证。《规定》第26条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记者:如果举报人确实遭到了打击报复,会向检察机关寻求保护。在这方面,《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宋英辉:《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制度:

  一方面,《规定》明确了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列举了实践中较难认定、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变相打击报复问题,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等。

  另一方面,《规定》对保护措施予以进一步细化:如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如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

  记者:在调动举报人举报积极性方面,《规定》有哪些新举措?

  宋英辉:举报奖励在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规定》进一步实化了对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对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和奖励金额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奖励对象应当是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对单位也可给予奖励。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此外,举报奖励可以继承。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为保障资金到位,真正把物质奖励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记者:您认为检察机关在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方面应当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宋英辉:提两点建议: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强化监督制约。坚持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相关部门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报告检察长予以纠正,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举报奖励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也应当予以纠正。

  二是在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同时,也要做好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工作。举报失实的,会对被举报人造成一定影响,有的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经查证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对举报失实的澄清可以采取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方式。

  相关链接:

  《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解读: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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