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迈向公益诉讼的春天
时间:2016-03-27  作者:田野 龙平川 卢志坚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2016年2月29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江苏获准提起的第三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前,检察机关试点后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已由常州市检察院提起。目前,对三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从无锡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全国首部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到引起广泛关注的“泰兴天价环保案”,再到上述三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探索公益诉讼的路上,江苏省检察机关始终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其全面履职、敢于担当的精神,为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发挥了积极有益的示范效应。

  在重点案件上突破瓶颈

  2014年,由江苏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因其1.6亿余元的天价赔付款备受社会关注。

  一年后的2015年12月21日,常州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案再次将公益诉讼拉入公众视野。

  2014年9月,常州市有关部门在联动执法中发现,许建惠、许玉仙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造成场地地下水严重污染。2015年6 月17日,两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使受损的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该案缺乏原告主体的情况下,正值江苏省检察机关被授权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过层报审查,该案得以立案审查。该案是试点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2015年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件。

  从支持起诉到提起公益诉讼,从“幕后”到“台前”,检察机关的角色更明确,职能也更清晰,标杆式案件的成功办理,留下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履职不怠、探索不止的脚步。

  在保护公共利益上探索先行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始终聚焦公益领域,从生态环境到国有资产,从公共安全到历史文化遗存与特殊人群权益保护,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扎实稳妥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2007年,因无锡太湖流域的“蓝藻事件”,无锡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第一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人”的概念。一年后,李华荣、刘士密等人盗伐高速公路防护林一案成为该项规定出台后的“第一案”,也是全国较早实践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2011年12月,在常州市检察院的大力推动下,全国首家环境保护联动执法中心揭牌,其中内设的环境公益协会,逐渐形成了“检察引导、联动执法、三位一体、维护公益”的环境公益保护格局。

  2011年3月,江苏省检察院出台了《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暂行规定》,对办案原则、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事督促起诉工作。

  据统计,2011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参与或办理公益诉讼类案件4000多件,帮助挽回国有资产或公共利益损失30亿余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严守规矩中稳妥推进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江苏成为13个试点省市之一。之后,江苏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徐州7个省辖市为试点地区。

  在获得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资格后,江苏省检察机关秉持“积极探索、审慎推进”的原则,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突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不特定人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截至2016年1月下旬,共摸排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2件。其中环境资源领域48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0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2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件。

  江苏省检察机关严格办案程序,扎实开展诉前程序,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最后手段;坚持案件层报审查制度,对准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层报最高检审查批准。2016年1月6日,在最高检发布的15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中,江苏两例榜上有名。

  在92起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中,江苏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或建议起诉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的就有36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案件办理的综合质效。

  江苏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制度层面突破了“没人诉”“不会诉”“不愿诉”的藩篱,但仍存在诸如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操作难题。对此,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表示:“江苏省检察机关将始终突出‘公益’核心,扎实开展诉前程序;同时加强内部协作,找准切入点,努力提高发现线索能力;对于已经获批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配合,形成司法合力,确保办出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