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汪鸿雁:设立未检办具有里程碑意义
时间:2016-03-07  作者:吴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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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鸿雁

  本报北京3月6日电(记者吴平)“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在谈到前不久最高检专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时表示,“这是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南京虐童案、河南“干尸”男童案……2015年,这些案例触动了全社会的敏感神经。据统计,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2.79亿,而其中有1亿多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容易违法犯罪,也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不少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废止“嫖宿幼女罪”、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对收买拐卖儿童行为进行量刑处罚、对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加重量刑处罚、对猥亵儿童行为加重量刑处罚等。

  “这些修改对于严厉打击、惩处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汪鸿雁认为,“刑法中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内容分为两种,一种是未成年人作为施害人,涉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教育矫治;二是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涉及惩处伤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犯罪行为。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是后者,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修改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后者。”

  汪鸿雁建议,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刑法中针对前者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条款,条件成熟时增设“未成年人特别刑法”附编。

  汪鸿雁认为,在少年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前承公安、后启法院,未检办统筹检察机关四级未检组织体系,综合了捕、诉、监、防检察职能,有利于将原来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司法资源整合起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

  “下一步,侦查、起诉、审判、监管的未成年人专业化工作也是一体的,应该在所有司法环节倡导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机构,公检法司还要在制度建设、广泛落实上下功夫。”汪鸿雁表示。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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