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未检工作应当从六个方面重点推进
时间:2016-01-25  作者:苗生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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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下称未检)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随着独立机构和专门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未检工作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下称最高检未检办)的成立,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意义。虽然基层未检工作探索迄今已近三十年,但是作为独立检察业务门类的系统化的未检工作刚刚起步不久,尚处在百事待举之际。结合北京未检工作的实践探索,笔者认为,当前加强未检工作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重点推进。

  健全机构,配强队伍,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未检工作与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显著区别。工作理念上,强调教育、感化、挽救,而非单纯的罪责刑相适应;工作目标上,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而非打击惩罚;工作制度上,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系列特殊规定;工作评价上,不仅考察捕、诉案件数量,更注重从捕、诉、监、防四项职能综合评判。作为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检工作必须秉持“国家监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少年司法理念,而理念的养成并非一日之功,少年司法理念与成年人司法理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司法人员很难在二者之间自如切换。因此,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是落实少年司法理念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目前,最高检未检办已经成立,自上而下健全未检四级组织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与局部分散的机构相比,体系化的未检专门机构有助于未检工作的整体推进,避免单兵突进造成的政策不一或者重复建设;有助于上下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既发挥检察一体的优势,又实现检察权运行中的内部制约;有助于整合各级检察机关资源,形成对外合力,避免因四面出击力量分散而影响实效。对于案件数量过少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集中管辖,以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协调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管分押。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这是对未检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根据对未检岗位素能的研究,我们认为未检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包括五个方面,即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办案业务素质、研究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以及预防帮教能力。这五个方面能力既是配备未检人员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也是未检人才培养应当围绕的核心。

  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推进未检工作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是工作质量的保证,也是改革创新的基础。未检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规范化应为当务之急。

  一是规范未检部门的职责范围。围绕少年司法规律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需要,科学界定未检工作职责范围,既要防止范围过窄导致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也要避免范围过宽导致不能集中精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各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职责范围应当基本统一,以便个案办理过程中上下级院对口衔接,也有利于条线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最高检未检办职责定位,下一步需要将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涉未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案件办理纳入未检部门职责范围,如何规范,仍需进一步探索。

  二是规范未检工作规程。未检工作集捕、诉、监、防于一体,既有捕诉办案职能,又有监督和预防职能。捕诉办案职能的履行,虽有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工作规程可资遵循,但涉及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等未检特殊工作如何开展,仍需有细化的操作性规定予以规范。监督和预防职能的履行,更需要克服随意性,遵循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相对一致的基本操作模式,以实现未检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三是规范未检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检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具有不同于成年人法律文书的特殊要求,各项特殊制度和程序执行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帮教条件等都应当在文书中加以体现。针对实践需求,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合力编写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一本通》,从捕、诉、监、防四个维度总结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操作性经验,为未检工作规范化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

  抓住关键,纲举目张,以附条件不起诉推进未检特殊制度全面实施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责,其价值在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通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帮教,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矫正不良行为习惯和不良心理倾向,帮助其复归社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功能,因而是检察机关贯彻少年司法理念,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彻底的体现。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犯罪记录封存、观护帮教等一系列特殊制度的落实,深入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对于完善未检特殊制度具有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效果。

  由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听取公安机关及双方当事人意见,作出决定后检察官要在司法社工、观护单位、观护人员配合下开展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必要时还要进行心理辅导、网瘾治疗、法制教育等,因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案周期长、对内对外需要协调的事项多、检察官的责任大,如果没有制度机制上的支持与鼓励,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性难以长久保持。深入推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内要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提起公诉之间的界限标准,对外要建设完善满足监督考察和帮教矫正需要的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后者虽然任务艰巨,却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能够发挥程序分流与预防再犯作用的关键所在。

  增进沟通,加强协调,深入推进两个配套体系建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体系和社会化支持体系是未检工作深入发展的外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体系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整体推进、协同发展,没有公安机关与法院的配合联动,检察机关终将面临独木难支的困境。而前承公安机关、后启法院的诉讼地位及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发挥前督公安机关、后促法院的枢纽作用。

  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办理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专业化办理机制尚未普遍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因取证不当造成二次伤害、因不当公开案件信息造成未成年人身份暴露、因未及时进行心理干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严重心理疾病等问题在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对检察机关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配套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未检工作的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更需要检察机关立足专业视角,积极协调推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儿童福利制度并未同步发展,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尚未充分发育,与未检工作衔接配套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辅导、观护帮教等工作面临着人员紧张、经费不足、选择余地小、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未检工作的深入发展。对此,检察机关不能消极等待,或者坐而论道,而应当从“国家监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出发,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组织,逐步健全完善两个配套体系,促进社会资源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合理配置,保障未检工作深入发展。

  勤学善思,扎根实践,加强理论研究破解未检工作难题

  未检工作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发端于基层实践探索,具有鲜明的实践色彩。与蓬勃发展的未检工作实践相比,理论研究略显不足。随着未检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未检制度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的迫切性日益凸显。未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与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何在、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及少年司法体系中如何定位、中国特色未检制度发展方向等基础性问题,都需要追本溯源,深入研究。未检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如何理解与落实、未检工作机制如何理顺、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如何构建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更需要联系实际,认真研究。

  检察机关具有较好的理论研究传统,与学术界交往密切,检察队伍中有不少理论研究人才和业务专家、业务骨干,未检人员责任感强、工作热情高,这都是大力开展理论研究的有利条件。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进一步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未检人员加强理论学习,支持专家学者研究未检工作,通过联合调研、合作课题等方式,搭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平台。要鼓励倡导未检人员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调研,通过局域网专栏、刊物等载体刊登调研成果、促进业务交流,在未检队伍中大兴理论研究之风,培育未检制度的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破解影响和制约未检工作的难题。

  善于策划,主动宣传,以开放的姿态争取多方支持

  近三十年来,一代代未检人员筚路蓝缕,坚持不懈,终使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越来越多的涉罪未成年人得到教育挽救,涌现出许多感人肺腑的故事,值得大力宣传报道。另一方面,未检工作离不开社会支持。充分的宣传,有助于社会各界、相关部门了解未检工作,凝聚多方力量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合力;有助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影响,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学会自护、远离犯罪;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检察形象,推动中国特色未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因此,未检部门应当强化宣传意识,制定好宣传计划,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合作,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互动平台,在保护好未成年人信息的前提下,以开放的姿态主动宣传未检工作,在未成年人关注度高的媒体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自护技能,充分运用媒体宣传渠道扩大未检工作影响力,引导未成年人在法律的约束与呵护下健康成长。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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