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阿里:检察官助力打造野生动物乐园
时间:2015-08-24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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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的话 今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从今日起,本报推出“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特别报道”,通过记者在藏区的深入采访,全面展示西藏检察工作近年来的成绩,生动刻画西藏检察官艰苦奋斗、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集中报道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援藏工作成效和对口援藏检察干部奉献精神。

  在西藏阿里,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19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种,二级保护动物12种。这里是藏羚羊、西藏野驴、雪豹、野牦牛、黑颈鹤等珍稀野生动物的乐园;这里同时也是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觊觎地。

  数据显示,2010年至今,阿里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32件61人,涉案野生动物包括藏羚羊、西藏野驴、雪豹等。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培中表示,西藏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强化西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积极查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14年8月11日,一张“变态男血腥藏野驴”的图片在微信、微博上广泛转发,广大网民纷纷对该男子表示谴责,要求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措施。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阿里分院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2014年10月9日,阿里地区札达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李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札达县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最终被绳之以法。

  阿里分院检察长扎西多吉介绍,为确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查办质量,阿里地区检察机关积极做好“一前一后”工作,即加强与森林公安部门和当地审判机关工作联系。他们与侦查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在具体案件中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平台,定期对前期所办案件进行综合评析,尤其在证据标准方面注意征求审判机关的意见等。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四方面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所办案件的样本分析,阿里分院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主要具有四方面特点——

  从作案地点来看,多集中于阿里东部,猎捕对象多为藏羚羊。同时也存在猎捕西藏野驴的现象。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团伙作案,且多数为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员相互配合。作案分工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外来人员负责提供车辆、枪支等作案工具,并负责收购,由当地牧民实施具体的猎捕、杀害行为。二是部分外来人员利用阿里牧区距离乡镇较远、生活用品不便购买等现状,先行向牧民群众赊账高价出售商品,发放高利贷等,而后引诱其用藏羚羊皮等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抵账。

  从犯罪主体来看,多数为30岁至40岁左右的青年人。由于有较大的利益诱惑,加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重复犯罪率较高。

  从犯罪动因来看,“卖方市场”成为驱使犯罪的原动力。检察官分析,犯罪分子所获取的藏羚羊绒应该是走私到了国外,但很少听到有海关部门查扣藏羚羊绒的信息。

  查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难题亟须破解

  采访中,扎西多吉坦言,阿里地区检察机关查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亦面临一些亟须破解的难题。

  “幕后犯罪分子难以查办。”扎西多吉表示,目前抓捕到的基本上是进行直接猎杀、运输的犯罪分子,而幕后指使、收购的犯罪分子难以抓捕归案。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案物品多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所属物种、涉案价值进行鉴定。然而,阿里地区过于偏远,距离拉萨约1600多公里,将大宗涉案物品运送至拉萨进行鉴定,存在无法保证安全、办案期限等问题。同时由于阿里地区海拔高、自然环境恶劣,鉴定人员前往阿里进行现场鉴定也存在身体无法适应、大型设备无法携带、鉴定成本高等问题,扎西多吉说。

  而关于立法缺陷导致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扎西多吉呼吁,“量刑偏轻,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有限。”他认为,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五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藏羚羊的数量标准为1只入刑、2只为情节严重、3只为情节特别严重。“杀害3只藏羚羊与杀害30只量刑幅度相差仅有5年,反而会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去捕杀更多数量的野生动物。”

  “罪名设定也存在漏洞”,扎西多吉说,实践中经常出现有人持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但他们拒不承认这些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用途,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持有野生动物制品并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这给案件办理带来很大难度。

  (原标题:西藏阿里:检察官助力打造野生动物乐园  2010年来查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32件61人)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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