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在基层|平顶山湛河:创新公开答复机制保障申诉权
时间:2015-08-10  作者:吕峰 黄庆华 穆俊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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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吕峰 通讯员黄庆华 穆俊伟)“我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300元,这样的数额别人只判六到八个月,为什么判我两年?我当场被抓获了,为什么不按盗窃未遂处理?”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检察院在该市监狱召开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上,服刑人员张某激动地提出一连串的问题。但在2个小时的答复会结束时,他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对判决当场表示服从。

  张某的态度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转变呢?这还要从湛河区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机制说起。今年以来,该院改变以往“一对一”式的刑事申诉办案方式,提出“公开论证答复与第三方参与相结合”的思路。

  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的张某向该院提出申诉,认为法院对自己的判刑过重。该院经审查,张某在这次因盗窃被判刑入狱之前,2003年以来先后5次因盗窃或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系累犯。经过向承办人员对此案进一步了解分析,充分掌握情况后,该院决定对此案公开答复。

  为增强答复的说理性,检察官让张某从该院“第三方人员库”(由律师、当地司法所人员、人大代表组成)中自行选取3名第三方参与人,中立地参与该案的公开答复。

  公开答复会上,对张某提出的“其盗窃数额不构成数额较大,量刑过重”的问题,检察官答复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根据刑法规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张某提出“当场抓获,属于盗窃未遂”的问题,检察官答复道:他在盗取电动车逃离现场近2000米后才被抓获,被盗财物已脱离了被害人控制范围,不属于盗窃未遂。公开答复会上,3名第三方参与人从不同角度,向张某进行了释法说理,使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量刑依据有了清晰的认识。公开答复会结束后,张某表示:“我心服口服,认罪了,今后一定好好改造。”

  今年以来,湛河区检察院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7件,通过积极邀请第三方参与人参与审查、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既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促使这些案件快速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罢访。

  (原标题:答复会上来了“第三方” 平顶山湛河:创新公开答复机制保障申诉权)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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