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用证据答复实名举报人
时间:2015-06-28  作者: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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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件件答复,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的“硬性规定”。

  “答复实名举报,不仅仅是把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及时答复,遇到举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还要做好释法说理的息诉罢访工作。”云南省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靠的还是“用证据说话”。

  采访中,这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该省一起答复实名举报的案例。

  2008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受理了管某举报他人涉嫌贪污的线索。2009年3月,该院反贪局初查终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口头告知举报人管某。

  因管某不服该决定,五华区检察院又对线索进行复查。针对其对昆明市检察院做出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云南省检察院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经过复核,省、市检察院的结论一致。五华区检察院经过讨论,维持了原初查结果,并将不立案通知书及不立案理由书面告知管某。

  然而,管某仍然不服五华区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在2010年的云南省“两会”上,书面反映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查案方面的问题,指出存在“拖延时间”等8个问题。

  根据云南省检察院的指示要求,五华区检察院对有关问题重新进行调查。2010年2月9日,昆明市检察院和五华区检察院对该案又重新成立调查组,针对管某反映的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并对管某提出的8个方面的问题多次向管某逐一进行答复解释。

  其后,管某又提出对笔迹重新进行鉴定,并要求必须要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五华区检察院随后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要求,开始提取鉴定所需检材。同年7月14日,五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和管某一起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将鉴定所需的原始凭证进行调取,当场封存,交由银行工作人员保管,准备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

  然而,当所需检材调取完毕后,管某突然拿出一份“紧急报告”,主要内容为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做的司法鉴定将是无效的,做这次鉴定的机构必须另选不属于司法部门的。经请示云南省检察院,检察机关同意了管某的要求。

  2011年5月,管某及五华区检察院干警和建行工作人员一行来到北京,由管某指定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6月2日,检察干警、建行工作人员和管某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取鉴定结果。取到鉴定结果后,五华区检察院按要求在鉴定中心当场对管某宣读了物证鉴定书,同时录音、录像。

  至此,得益于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并将调查情况与管某进行及时沟通,管某最终未再申诉。

[责任编辑: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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