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力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时间:2015-05-31  作者:其其格 范德银 杨兴巧 刘青桂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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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杨兴巧 刘青桂)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会在赤峰市召开。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要敢于动自己的“蛋糕”,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成为常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周黎明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马永胜指出,当前形势下,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突出4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改革,拉开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距离;二是扩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监督情形由原来的7种扩大至11种;三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从制度上保障和强化监督的效果;四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贯穿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全过程。全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据了解,2010年,在总结7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2014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司法厅在赤峰市和通辽市开展改革试点。两个试点地区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合作监督范围的拓展、监督案件程序的完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保障等4个方面进行重点改革。

  2010年11月至201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169件198人,结案165件194人,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162件,约占监督结案的98.2%。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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