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评定11个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
时间:2015-05-29  作者:王治国 徐盈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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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5月28日电(记者王治国 徐盈雁)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经各省级检察院推荐,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11个检察室被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副检察长李如林、政治部主任王少峰为示范检察室授牌。

  这11个示范检察室分别是: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驻监狱检察一室、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安徽省芜湖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河南省汝州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驻省女子监狱检察室、四川省自贡市检察院驻自贡监狱检察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

  王少峰在今天的大会上宣读了最高检《关于评定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各示范检察室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派出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借鉴示范检察室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全面推进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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