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时间:2015-05-28  作者: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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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真空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专家评析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切实要履行五项职责,建立完善三项制度机制,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八项措施》有哪些亮点?对下一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会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对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综合保护迈出重要一步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八项措施》的出台,再次表明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鲜明立场和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标志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综合保护迈出了重要一步。

  宋英辉表示,《八项措施》除了进一步强调对民众关切的性侵害、拐卖、绑架等犯罪保持零容忍的打击力度,建立配套机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外,与以往规定相比,还体现出在保护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上的全面性、全方位性和综合性,在保护、预防方面检察工作专业化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功能发挥相结合的整体性和有机联动性。

  在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席小华看来,《八项措施》具有三大重要特征:一是不仅提出要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活动,还强调要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及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同时提出要利用法律监督、普法宣传、犯罪预防等多种途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从而构建立体化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二是注重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既提出了检察系统内部的机制建设,还对司法部门之间,以及司法部门和社会支持体系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将社会工作服务引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倡导是一大亮点,具有创新性。

  敢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相关职务犯罪“亮剑”

  近年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未成年人专用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有关职务犯罪是《八项措施》重要内容之一,这方面规定引起专家学者极大的关注。

  《八项措施》强调,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等,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和案件督办力度。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认为,《八项措施》对查办涉及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的强调释放的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必然会产生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良性运转的“鲇鱼效应”,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整体状况的进步。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认为,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如果家庭不能担负责任,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国家有关部门都应积极履行职责,以避免产生孩子死伤等严重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严重不负责任,消极冷漠,敷衍塞责,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最高检明确要求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我相信,这一鲜明的‘亮剑’态度有助于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帮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孩子。”佟丽华表示。

  强化对公安、法院处理监护人侵害行为的法律监督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屡见报端,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公、检、法、司与相关组织联系协作、报告处置、临时监护、判后安置等多项制度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承担的提起公诉、法律监督、检察建议等职责。

  对此,《八项措施》乘势而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对公安机关、法院处理监护人侵害行为的工作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艳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规定上是空白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监护人无力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这与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缺失有很大的关系。因此,由检察院承担监护监督的责任,监督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具有法律依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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